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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3-01-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肖飒

  许某原系某市城建地铁地基市政有限公司地面协调人,负责地面工程的现场调度和维护。2008年4月,许某在值班期间彻夜打牌导致瞌睡。在工作期间,由于他遗忘重要工作流程,违反安全规定,拒不执行上级制定的安全技术规程和技术交底,未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进入工地料场的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指挥,最终导致一辆东风半挂车在进场卸料过程中将现场工程人员王某挂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后,许某被司法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入罪界限及情节认定标准。首先,依据我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及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作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内部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方式。

  其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入罪界限。该罪与一般责任事故、技术革新、科学实验事故及意外事故等均有不同。其中,重大责任事故与一般责任事故的区别在于两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伤亡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后者则达不到上述严重程度。另外,重大责任事故与技术革新、科学实验事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后者是由于技术设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然而,重大责任事故与意外事故的区别在于,后者是由于自然原因和行为人不能预见、不能抵抗的原因造成,而非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过失行为造成。

  再次,本罪情节认定的标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情节特别恶劣”是指:(一)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综上,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企业重大刑事风险之一。实务中,不仅建筑类企业,一般企事业单位在修缮、施工、承包中也可能会出现此类法律风险。因此,企事业单位管理者,应杜绝疏忽大意等过失心态,严防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避免企事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出现。(栏目案例为虚拟案例,请勿对号入座。)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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