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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1-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3-005

  关于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期,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新华联")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汇源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株洲新华联拟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11000万元,借款利率为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0%,借款期限三年。株洲新华联以其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其在建工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同时,公司拟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若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2013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对外担保已经2012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额度范围内审批。

  二、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乡云田村泉并组

  法定代表人:李建刚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经营);房地产投资。

  截止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株洲新华联资产总额301,780,703.66 元,负债总额209,077,046.59 元,净资产92,703,657.07元,2011年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为-4,514,858.63 元。

  股权结构: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对株洲新华联向中国工商银行提用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为11000万元,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若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株洲新华联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株洲"北欧小镇"项目目前处于施工阶段,进展顺利;且部分楼盘已开始销售,销售情况良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9.17亿元(未含本次担保额度),占本公司2011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77.80%。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18.12亿元。

  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28日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3-006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讯方式)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月22日以电话、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给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3年1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傅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近期,新华联不动产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新华联")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汇源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借款,借款金额为11,000万元,借款利率为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0%,借款期限为三年。株洲新华联以其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其在建工程作为该银行借款的抵押担保。

  同时,公司拟与工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若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本次对外担保已经2012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额度范围内审批。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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