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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3-01-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健米业 股票代码:60012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住所: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新村社区武陵大道61号 通讯地址: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新村社区武陵大道61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3年1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依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审批通过方能执行。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住所: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新村社区武陵大道61号 负责人:蒋祁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700000008095 机构类型:企业非法人 成立日期:1994年7月16日 经营范围: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 税务登记证号码:湘联430702886483119 总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邮政编码:100005 联系电话:010-851088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上述人员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在最近五年内,上述人员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亦未曾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常德分行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为符合监管要求,常德分行经财政部批准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直接协议转让所持有的金健米业股份92,656,550股。 常德分行本次转让后不再持有金健米业股份,目前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买入金健米业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经公开征集受让方,常德分行于2013年1月24日与金霞公司签署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转让所持有的金健米业股份92,656,550股,占金健米业已发行股份的17.02%。 本次权益变动后,常德分行不再持有金健米业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常德分行与金霞公司已于2013年1月24日就本次权益变动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本次股份转让取得财政部的正式批准以及常德分行收到财政部就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批复之日起生效。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当事人 本次股权协议转让的转让方为常德分行,受让方为金霞公司。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本次权益变动的为常德分行向金霞公司协议转让的金健米业92,656,550股股份,占金健米业总股本的17.02%,股份性质为流通A股。 (三)本次股份转让价格 依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4.62元/股,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428,073,261元。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支付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金霞公司已支付的缔约保证金1.2亿元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金霞公司支付完毕剩余股份转让金额。 支付方式:现金 (五)《股份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常德分行实施本次股份转让获得财政部的正式批准以及常德分行收到财政部就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批复之日起生效。 目前,常德分行正在积极准备需报送财政部审批的相关材料。 三、对受让人的调查情况 常德分行于本次股份转让后将失去金健米业第一大股东地位,不再持有金健米业股份。故在转让前,对受让人进行了合理调查。主要情况如下: (一)金霞公司概况 公司全称: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1999年1月14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注册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0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辉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大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月8日);粮食收购;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3月22日);预包装食品批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4月5日),货物中转;仓储服务;饲料、农副产品、粮食包装材料、饲料及添加剂的销售。(不含未经审批和前置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金霞公司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金霞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三)金霞公司资信情况良好 金霞公司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债务,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最近3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金霞公司的受让意图 金霞公司通过本次股份转让成为金健米业的第一大股东后,将履行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将金健米业做大做强;将金健米业的品牌及市场优势与自身的资源、政策、产业优势结合,放大效益;推动湖南省农产品特别是粮油产品的安全体系建设。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常德分行持有的金健米业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情况 常德分行采用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目标股份的行为已获得财政部的原则批复。常德分行采用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将目标股份转让于受让方已取得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原则同意,尚需报财政部批准。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 常德分行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金健米业的负债,不存在金健米业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也不存在损害金健米业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常德分行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减持金健米业4,900,000股股份(占金健米业已发行股份的0.90%),持有的股份数量已由减持前的97,556,550股(占金健米业已发行股份的17.92%)降至92,656,550股(占金健米业已发行股份的17.02%)。上述股份均于2012年9月卖出,交易价格区间为每股4.72-5.149元。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误解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蒋祁 签署日期: 2013年1月25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常德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常德分行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制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蒋祁 签署日期: 2013年1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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