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601158 证券简称:重庆水务 公告编号:临2013-004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1-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证券")于2013年1月14日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委托申银万国证券接替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详见2013年1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临2013-002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及申银万国证券于2013年1月28日分别与公司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开户行开设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用于供排水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则从其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申银万国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申银万国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持续督导协议》等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申银万国证券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申银万国证券的核查与问询。申银万国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申银万国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俊杰、罗霄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银万国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底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银万国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银万国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申银万国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银万国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申银万国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申银万国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银万国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申银万国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修订和争议解决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三方当事人未能在30天内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解决方案,则该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重庆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三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十、申银万国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申银万国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9日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