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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3临-05TitlePh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房地产收储合同的公告

2013-01-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穆阳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福建穆阳溪公司")所属天缘大厦及地上停车场以不低于评估价格整体对外招租,并于2009年5月份通过宁德市产权中心以公开对外竞租的方式,由福建省津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源公司")取得大厦十年租赁经营权。详见分别在2009年4月1日和2009年5月2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09董-05)和《公司董事会关于福安天缘大酒店对外出租的公告》(2009临-16)。但是,由于津源公司违规改、扩建及天缘大厦大厦主体消防验收资料不完备等诸多因素而导致双方合同纠纷,为了妥善解决租赁纠纷,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共识,致使大厦装修工程停工至今(详见公司2010年、2011年年度报告)。为盘活资产,回笼资金, 2013年1月23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穆阳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福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签订《房地产收储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及《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储穆阳溪水电开发公司一宗房地产的批复》(安政文[2013]19号)和福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0日第一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乙方同意按现状将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中路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5072.3平方米,建筑面积14474.46平方米的房地产(即天缘大厦)由甲方进行收储。甲方向乙方支付4195万元作为补偿款。同时,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天缘大厦租金支付事项达成补充协议,甲方同意为福建省津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垫拖欠乙方的所有租金790.5万元。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且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亦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乙方该处土地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福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福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福安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拟订和执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承担土地征用、收购、收回、置换、储备和土地公开出让前期准备等具体事务等。

  2、福建穆阳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成忠

  住所:宁德市蕉城区环城路143号(华隆大厦第8层右侧第一间)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建设和经营福建省闽东水电站扩建工程和其他水电站。

  福建穆阳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为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中路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5072.3平方米,建筑面积14474.46平方米。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乙方同意按现状将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中路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5072.3平方米,建筑面积14474.46平方米的房地产由甲方进行收储。甲方同意为福建省津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垫拖欠乙方的所有租金790.5万元,租金支付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均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收储合同》和相关议定方式支付收储款、期限等相同。

  2、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该宗房地产按其收储补偿价依据安政文[2013]19号即为4195万元收储,计人民币肆仟壹佰玖拾伍万元整分三次付给乙万。经双方签订合同后十天内,先付给乙方房地产收储补偿总金额的20%及补充协议中的相应代垫租金,乙方在收到该第一笔款项后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房地产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交付给甲方,同时向法院撤回对福建省津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起诉;2013年4月30日前,第二次付给乙方房地产收储补偿总金额的30%及补充协议中的相应代垫租金;剩余金额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

  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该房地产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每逾期1天,按第一期金额的0.5%。计算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60天,乙方仍不能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回全部土地收购补偿款外,按已支付款10%的金额赔偿甲方;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收购款,否则,每逾期1天,按应支付金额的0.5%。支付款约金给乙方。逾期超过60天,甲方仍不能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生效条款: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的签订,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盘活低效资产,回笼资金。本合同的签订,将增加2013年度的收益2028万元。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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