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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2013-004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有关情况的公告 2013-01-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受理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受理了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近日,收悉该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1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02号新闻大厦18层01-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 委托代理人:张书亭,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夏(银川)实业股份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8号C座一楼 法定代表人:孟虎 委托代理人:闫海滨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10月16日、10月23日,本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2012年半年度报告》和《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报告第六部分"重要事项"之(三)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占用中披露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8.15万元,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原告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与事实不符,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即被告将其发布的公告中有关原告占用资金8.15万元的不实之词部分全部予以删除,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证券时报》、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更正公告》,声明原告从未占用被告任何资金。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即被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证券时报》、网站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连续刊登道歉书30日,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2008年期间,原告系被告的第一大股东。2007年4月25日,被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了被告2006年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时任被告董事局主席周敏敏、副主席金爱军、董事张晓泮、监事梁胜权在相关决议上签了名,同年5月29日,原告在被告2006年度股东大会中书面表决同意被告的《200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被告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网站发布了《2006年年度报告》,其中载明:中勤万信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被告《2006年度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况专项审核报告》,载明至2006年12月31日,原告占用被告资金6045270.06元;周敏敏担任原告副董事长、总经理,金爱军曾任原告副总经理,张晓泮担任原告副总经理, 梁胜权担任原告部门经理等职。在被告发布的2007年及2008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载明至报告期末,原告占用被告资金970245.85元和81480元。原告在相关股东大会上均表决同意该两年度报告。在被告发布的2012年半年度报告"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表中,载明被告向原告提供资金8.15万元,原告向被告提供资金167.36万元。在被告发布的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载明原告非经营性占用被告资金81480元,被告在清偿原告债务中已将此笔款项扣回。 三、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曾数次认可占用被告的资金,原告提供的支付款申请单不足以否定原告曾经的认可。原告诉被告侵害名誉权,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本公司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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