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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1-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3-001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第三十四次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13年1 月 22 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3年1月28 日上午 9: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与宜禾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融资需求,按照保障公司稳定发展需求,公司拟与宜禾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公司与宜禾股份相互提供壹亿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一年。 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互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授权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详情请参阅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宜禾股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3)。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互保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独立董事关于与宜禾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变更为“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4)。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情请参阅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与宜禾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以上二项议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效。董事会定于2013年2月18日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3-005)。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3-002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3年1月2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编制该议案的内容和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资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证券代码:002211 公告编号:2013-003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宜禾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互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宜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议案》,在协议有效期内为对方向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为宜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禾股份”)提供壹亿元人民币担保,宜禾股份为公司提供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担保,互保协议有效期为1年。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2011年12月14日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宜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50)。 鉴于该互保协议于近日到期,因双方各自融资的需要,本着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拟续签《互保协议书》,公司与宜禾股份相互提供壹亿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一年。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互保议案的表决情况 2013年1月28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关于与宜禾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授权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后与宜禾股份签订《互保协议书》,并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本互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效。 二、互保单位的基本情况 1、互保单位的注册信息: 企业名称: 宜禾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中市宜禾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芳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服装、鞋、帽、纺织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安全防护器材、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销售;职业服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安全防护器材的研制、开发及相关咨询;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 2、宏达新材与宜禾股份的关系:非关联关系。 3、宜禾股份的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注:201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江苏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2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拟签订互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互保额度:相互提供壹亿元人民币担保。 2、互保期限:自本协议担保项下约定的首次信贷业务活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 3、互保形式:连带责任担保。 4、互保范围:为互保双方在银行办理的信贷业务做担保。 5、反担保: (1)当一方公司实际提供保证后,另一方公司将相应自动生成对担保方的共同反担保。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签署了反担保协议,无须再另签反担保协议。 (2)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对银行签订的信贷合同项下之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因向银行履行保证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所述费用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甲、乙双方同意及确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银行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本协议项下的连带无限保证责任之承担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对其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均具有约束力。 (5)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做出虚假陈述和声明,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因向银行履行保证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评估审计费用等)。 (6)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立即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违约方除应按约定履行该项债务外,自守约方按本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每日支付相当于债务金额0.05%的违约金;由此给守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融资需求,按照保障公司稳定发展需求,公司拟与宜禾股份续签《互保协议》。经充分了解, 宜禾股份目前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与宜禾股份进行互保,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次互保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和经营情况,公司也不会因此对宜禾股份产生依赖。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本次担保后累计担保金额为22088万元(含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占公司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3.14%,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情况。 六、相关各方发表意见情况 1、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考虑到宜禾股份目前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其资信状况良好;另外本次互保协议的续签,有利于满足公司对资金需求的保证,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此项互保议案的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公司董事会基于审慎原则做出的决定,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公司与宜禾股份签订互保协议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宜禾股份进行互保,在很大程度上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可靠资金保障,符合公司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 《互保协议书》生效后,公司按协议实际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密切关注被担保方有关借款使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经营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与宜禾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同意以上事项,以上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1年度财务报表和2012年底财务报表;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3-00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91号)批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0年11月1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46,44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5.07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99,850,8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7,482,23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72,368,570.00元,于2010年11月17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上募集资金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出具的苏公W(2010)B123号《验资报告》审验。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为720,000,000.0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超募资金。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概况 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实施主体变更至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洪公司” )。 变更前,“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分公司” ),变更后,“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实施地点、预期效益等内容保持不变。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变更公司“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实施主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整体收购分公司的议案》,公司以截止2012年8月31日长江分公司账面净资产增资利洪公司。即:利洪公司整体收购长江分公司的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等,利洪公司以其股权对价作为对价支付给公司。公司于2012年12 月 4 日完成利洪公司增资工商变更手续,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5,000,000.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404,579,205.14元。利洪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镇江新区松林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朱德洪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 经营范围:有机硅材料及其制品的生产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危险品除外)。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利洪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情况如下:资产总额1,395,979,935.70元,负债总额 786,444,874.31,净资产609,535,061.39 元,资产负债率56.34%。2012年无实质经营业务。 根据经营发展过程中优化管理结构、提高管理效率及整合资源的需要,公司拟将“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实施主体变更至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计划 公司将“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变更至全资子公司利洪公司予以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要求公司财务部做好对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核查工作。同时,利洪公司将按照有关要求继续进行“7万吨/年有机硅扩建项目”。预计?2013年底完成“7万吨/年有机硅扩建项目”的全部投资和建设。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并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内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整体收购分公司而引起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13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将“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编制该议案的内容和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资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系因全资子公司整体收购分公司而引起,本次变更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平安证券对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公告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3-00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年1月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所形成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3年2月18日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时间 :2013年2月18日 下午14:00时 (二)会议地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五)会议期限:半天 (六)股权登记日:2012年2月6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与宜禾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的内容请详见2013年1 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2、《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的内容请详见2013年1 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三、出席会议对象: (一)截至2013年2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 (一)现场登记时间:2013年2月18日 上午8:30-11:30 (二)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证券部,邮编:212200。 五、本次会议的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1-83359032 传真:0511-83365478 联系地址: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证券部 邮政编码:212200 联系人:邓台平 电子邮箱:ciadtp@tom.com (二)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附:回执及授权委托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回 执 截止2013年 2月6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宏达新材”(002211)股票 股,拟参加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_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出席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如下:
(说明: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中用“√”选择一项,多选无效,不填表示弃权。关联股东回避请注明“回避表决”。) 特别说明事项: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1) 委托人名称或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2)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3)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4)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5)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3-006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91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了4,64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公W(2010)B123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11月18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并加强银企合作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除原有在中国农业银行扬中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扬中市扬子分理处、中国民生银行镇江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外,在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新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农行扬中市支行部分募集资金转存到该新开专户。 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光大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6490188000472740,存入金额为伍仟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光大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霍永涛、王为丰可以随时到光大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光大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光大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光大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光大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平安证券。光大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光大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光大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光大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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