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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3993 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13-006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分公司选矿三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3-02-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已立案阶段; ●本公司及本公司分公司选矿三公司为本案之被告方; ●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7,975,716元;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12年6月23日 2、本公司收到诉讼材料的时间:2013年1月30日 3、诉讼法院名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栾川县杨树凹西铅矿。住所地: 洛阳市栾川县赤土店清和堂村杨树洼沟。负责人:郝大科,经理。 被 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选矿三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栾川县赤土店清和堂村。负责人:喻建东,经理。 被 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东新区画眉山路伊河以北。时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段玉贤。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称,本公司分公司选矿三公司建设的尾矿库位于原告的矿区范围内。由于尾矿库坝体增高,尾矿库上侵,地下水位增高,致使原告的采矿设施设备被毁,采矿工程报废,使已探明的铅锌矿体无法开采,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因此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对原告矿区的侵害。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7,975,716 元。 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数额以评估鉴定结论为准。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一切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收集案件资料,积极应诉,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洛民四初字第00021号】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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