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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2-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9版) 本次权益变动后,乾灏投资持有成城股份股票数量为1亿股,持股比例为6.51%;芮森投资持有成城股份股票数量为1亿股,持股比例为6.51%。乾灏投资和芮森投资合计持有成城股份股票数量为2亿股,持股比例为13.0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成城股份于2013年1月31日签署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 乾灏投资本次认购成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中1亿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6.51%;芮森投资本次认购成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中1亿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6.51%。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3.7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三)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根据股份认购合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成城股份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成城股份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股份认购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股份认购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股份认购合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股份认购合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3、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股份认购合同自动终止。 (五)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3年1月31日,成城股份七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须成城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转让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与成城股份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成城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股份认购合同。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宋 帅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上海芮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宋 帅 签署日期:2013年1月3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宋 帅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上海芮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宋 帅 签署日期:2013年1月31日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成城股份 股票代码:600247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上海跃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汶水路51号14幢一层114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汶水路51号14幢一层114室 签署日期:2013年1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与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成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成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成城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成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取得成城股份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赵跃,其国籍为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成城股份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成清波、上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芮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中融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锡俊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主要是看好成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获取未来投资收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成城股份股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成城股份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成城股份股票数量为1亿股,持股比例为6.5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成城股份于2013年1月31日签署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一)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成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亿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6.51%。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3.7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三)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根据股份认购合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成城股份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成城股份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股份认购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股份认购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股份认购合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股份认购合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3、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股份认购合同自动终止。 (五)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3年1月31日,成城股份七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须成城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转让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与成城股份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成城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股份认购合同。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跃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慧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赵跃 2013年1月3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跃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慧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赵跃 2013年1月31日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成城股份 股票代码:600247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深圳市中融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金田路交界西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1709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金田路交界西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1709 签署日期:2013年1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与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成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成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成城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成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取得成城股份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为王涛,监事为陈建礼。上述人员国籍均为中国,均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成城股份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成清波、上海芮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跃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锡俊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主要是看好成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获取未来投资收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成城股份股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成城股份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成城股份股票数量为1亿股,持股比例为6.5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成城股份签署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一)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成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亿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6.51%。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3.7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三)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根据股份认购合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成城股份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成城股份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股份认购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股份认购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股份认购合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股份认购合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3、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股份认购合同自动终止。 (五)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3年1月31日,成城股份七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须成城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转让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与成城股份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成城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股份认购合同。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融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 2013年1月3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深圳市中融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王涛 日期:2013年1月31日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成城股份 股票代码:600247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河胡同2号院1号楼1层10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河胡同2号院1号楼1层108 签署日期:2013年1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与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成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成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成城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成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取得成城股份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为梁勉,监事为耿俊杰。上述人员国籍均为中国,均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成城股份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成清波、上海芮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跃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中融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锡俊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主要是看好成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获取未来投资收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成城股份股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成城股份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成城股份股票数量为1亿股,持股比例为6.5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成城股份于2013年1月31日签署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一)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成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亿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6.51%。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3.7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三)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根据股份认购合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成城股份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成城股份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股份认购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股份认购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股份认购合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股份认购合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3、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股份认购合同自动终止。 (五)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3年1月31日,成城股份七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须成城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转让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与成城股份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成城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股份认购合同。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勉 2013年1月3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梁勉 日期:2013年1月31日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成城股份 股票代码:600247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江西省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1368号科研测试基地C栋(鼎峰中央)写字楼C单元C1407号房 通讯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1368号科研测试基地C栋(鼎峰中央)写字楼C单元C1407号房 签署日期:2013年1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与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成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成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成城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成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取得成城股份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为胡继海,监事为胡继良,财务负责人为陈小琴。上述人员国籍均为中国,均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成城股份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成清波、上海芮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跃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中融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锡俊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主要是看好成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获取未来投资收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成城股份股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成城股份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成城股份股票数量为1亿股,持股比例为6.5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成城股份于2013年1月31日签署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一)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成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亿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6.51%。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3.7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三)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根据股份认购合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成城股份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成城股份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股份认购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股份认购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股份认购合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股份认购合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3、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股份认购合同自动终止。 (五)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3年1月31日,成城股份七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须成城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转让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与成城股份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成城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股份认购合同。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省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继海 2013年1月3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江西省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胡继海 日期:2013年1月31日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成城股份 股票代码:600247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姓名:吴锡俊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长厦大路27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长厦大路27号 签署日期:2013年1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与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成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成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成城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成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取得成城股份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的关联关系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成城股份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成清波、上海芮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跃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中融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主要是看好成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获取未来投资收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成城股份股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成城股份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成城股份股票数量为1亿股,持股比例为6.5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成城股份于2013年1月31日签署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一)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成城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亿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6.51%。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3.7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三)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根据股份认购合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成城股份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成城股份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股份认购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股份认购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股份认购合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股份认购合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3、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股份认购合同自动终止。 (五)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3年1月31日,成城股份七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须成城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转让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与成城股份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成城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认购合同。 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吴锡俊 2013年1月3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吴锡俊 签名: 吴锡俊 日期:2013年1月3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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