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3-021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3-02-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42号。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龙港支行") 第一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锌业股份") 第二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岛有色") 该诉讼案公告详见2012年10月30日巨潮资讯网。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42号判决如下: (一)锌业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龙港支行借款本金74,567万元及利息(2012年8月21日前利息为4,382,026.06元,2012年8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锌业股份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包括本息中的22,000万元及利息偿还义务时,农业银行龙港支行对锌业股份和葫芦岛有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25,2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中:农业银行龙港支行在借款本金22,2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锌业股份位于马仗房使用权证号为龙港国用(2007)第0065号、(2006)第0007号、(2006)第0006号、(2006)第0015号使用权证项下面积为289,992.35平方米的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之后,在借款本金22,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葫芦岛有色位于马仗房使用权证号为龙港国用(2008)第0070号、(2008)第0071号、(2008)第0073号、(2008)第0074号、(2008)第0075号、(2008)第0076号、(2008)第0077号、(2008)第0078号使用权证项下面积为402,662.52平方米的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锌业股份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包括债务中的9,000万元及利息偿还义务时,农业银行龙港支行对锌业股份和葫芦岛有色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7,01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中:农业银行龙港支行在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锌业股份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北路房屋所有权证号0193955号其中19宗房屋建筑面积为32,272.27平方米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之后,在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葫芦岛有色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北路房屋所有权证号0193955其中7宗房屋建筑面积为16,862.93平方米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锌业股份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包括债务中的43,367万元及利息偿还义务时,农业银行龙港支行在借款本金43,367万元及利息对葫芦岛有色质押的锌业股份(00075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0,000万股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54,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葫芦岛有色履行以上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锌业股份追偿。 (六)驳回农业银行龙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3,797,060.13元,由锌业股份、葫芦岛有色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42号。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2月4日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