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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2-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3)浙湖知初字第53号】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绍兴市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纤道公司")诉讼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越东路 法定代表人:施建强 (二)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茅惠新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2年12月18日,专利权人严旭明与原告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备案。约定专利权人将专利号为ZL201010126514.3的"管状薄膜蒸发器"发明专利许可原告使用;许可方式系独占许可,许可范围是在全国范围内制造、销售该专利产品;合同有效期为五年,即2012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17日。近日,原告以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涉案专利产品为由,遂成诉讼。 (四)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发明专利权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10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五)诉讼请求的依据 相关合同、备案证明及原告是第ZL201010126514.3号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人。 (六)案件进展 该案将于2013年3月20日开庭审理。 三、诉讼应对措施 1、对于本诉讼案,公司将积极应诉。 2、公司保留采取相应法律行动的权利。公司会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 四、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尚未进入实体审理,故目前尚不能预测本次诉讼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及项目推进情况正常。 六、备查文件 1、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53-1号 2、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3、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53号 4、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53号 5、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月2日收到公司行政副总吴敏燕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吴敏燕女士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行政副总一职,辞职后将不再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该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吴敏燕女士在任职期间卓有成效的专业工作和良好的敬业精神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二月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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