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2013-02-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2年12月28日,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刊登了《关于上海分公司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无法正常提取存放于上海高镜金属交易市场民星分库的货物。(公告编号2012-38,详见2012年12月28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经前期查证,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通过转让仓单的方式将其存放于民星分库的货物出售给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转让的仓单后无法正常提货。2013年2月1日,公司接到上海分公司的报告,上海分公司因与南华公司、上海高镜金属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镜公司")、上海月洋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由法院受理。同时,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资料,正在法院审查过程中。 一、案件受理情况 上海分公司于 2013年2月1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3)宁商初字第3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院已正式受理上海分公司与上述三家公司合同纠纷案。 二、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 告: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88号 常用地址:上海市四平路775弄天宝华庭1号楼607-614室 负责人:李志松 被告一:南京华能南方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钢 被告二:上海高镜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峰 被告三:上海月洋钢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D-155室 常用地址:上海市高逸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郑木庆 第三人:上海中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都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16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吴云中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上海分公司本次诉讼是因买卖合同纠纷所致,起因是上海分公司根据月洋公司的委托并以转售给月洋公司为目的,依据买卖合同约定,向南华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南华公司通知并委托高镜公司以转让仓库单据的形式交付货物,上海分公司在收到过户的仓库单据后,无法正常提货。第三人中都公司为被告高镜公司的关联公司,是该批货物存储仓库的实际承租经营者。被告月洋公司为上海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供货人南华公司和其它任何第三人的违约和侵权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南华公司和高镜公司向上海分公司继续履行和完成交货义务,或者由南华公司退赔全部货款41,558,691.69元,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2、判令中都公司向上海分公司交付南华公司和高镜公司实际存储的货物; 3、判令月洋公司为南华公司、高镜公司、中都公司的全部违约和(或)侵权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南华公司和高镜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合同纠纷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案件的审理结果及其对公司利润的准确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并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宁商初字第31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