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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2-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3-009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2月5日,公司接到股东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兴”)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通知。鑫源兴自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2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鑫源兴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期间任意30天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均未超过1%。 2、鑫源兴本次减持遵守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鑫源兴非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许开华先生持有鑫源兴31.465%股份,为鑫源兴控股股东。本次减持后,鑫源兴持股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5%,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4、截至目前为止,除鑫源兴之外,实际控制人许开华、王敏夫妇控制的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未减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和鑫源兴承诺,连续6个月内(含本次)累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的5%。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三年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3-010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持有、控制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格林美股份的目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的个人资金需求。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继续减持格林美股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出售格林美股份12,000,000股,占格林美总股本的2.07%,减持均价11.18元/股,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第15号》,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格林美28,706,120股,占格林美股本总额的4.95%。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已披露的股票买卖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格林美公司股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鑫源兴之外,实际控制人许开华、王敏夫妇控制的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未减持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控股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连续6个月内(含本次)累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格林美公司股份的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法人证书复印件; 2、董事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 2013年2月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许开华 签署日期:2013年2月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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