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2月6日 2013-02-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公告基本信息
2.基金募集情况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3年2月5日获得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从2013年2月5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根据《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开始办理。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和其投资人员取得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也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本基金开放申购期间,投资者的申购金额不保本。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2月6日 本版导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