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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3-008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2013-02-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化公司")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以下简称"盛京景星支行")的壹亿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2012年1月1日,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 3241190112000003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盛京景星支行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蜡化公司提供人民币壹拾亿元整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蜡化公司可以不限次数循环使用。授信合同的有效使用期间为5年,自2011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8日。 2、2012年9月1日,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24119011200000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2012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间编号为3241190112000003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开出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 3、2013年2月1日,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241110212000008-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借款期限为3年,自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12日。 公司本次为蜡化公司的壹亿元银行借款所提供的担保均在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于2012年9月1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的授信额度及保证期间内。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2-010相关内容)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7年12月31日 2、注册资本:1,821,308,000元 3、注册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888号 4、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设备租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水煤浆加工;进出口业务 5、法定代表人:王大壮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情况: (1)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561,182万元,负债总额347,352万元,流动负债284,513万元,净资产213,830万元,营业收入813,173万元,利润总额8,271万元,净利润6,076万元。 (2)截止2012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606,426万元,负债总额402,227万元,流动负债303,387万元,净资产204,200万元,营业收入639,436万元,利润总额-10,120万元,净利润-10,120万元。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无担保、诉讼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主要 内容(合同编号:3241190112000003): 授信人:盛京银行沈阳市景星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受信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一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 方提供人民币壹拾亿元整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用于下列授信业务的额度暂定为:1、贷款:人民币壹拾亿元。 第二章 授信期间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5年,自2011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8日,但每笔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由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第七章 担保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权能得到清偿,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与甲方签订编号为324119011200000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二)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3241190112000003): 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 为了确保债务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与本合同债权人签订的3241190112000003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2012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间编号为3241190112000003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开出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总额为300,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蜡化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在300,000万元的额度内,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笔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2013年1月31日,蜡化公司偿还盛京景兴支行10,000万元银行借款,公司相应解除10,000万元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公司在2013年1月31日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40,613万元(150,613万元-10,000万元=140,613万元),加上本次为蜡化公司10,000万元担保后,目前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50,61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75%。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为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做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其他 1、《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3241190112000003)、《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24119011200000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3241110212000008-1)。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二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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