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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2-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临2013-9 转债代码:110015 转债简称:石化转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H股新股配售的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13年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sinopec.com)发布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H股的公告》(以下简称“配售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签订配售协议及根据配售协议进行H股新股的配售(以下简称“本次配售”)。本公告中所用词汇的含义除另有定义外,与配售公告所界定者相同。 本公司本次配售已于2013年2月14日完成。本公司已于2013年2月14日成功向不超过十名承配人配发及发行共计2,845,234,000股H股新股(约占本次配售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2%及本次配售后H股总数的14.5%),配售价为8.45港元。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配售所得款项总额约为24,042,227,300港元,经扣除佣金和估计费用后的配售所得款项净额约为23,970,100, 618港元。 本次配售完成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由86,820,289,175股增加至89,665,523,175股,已发行H股总数由16,780,488,000股增加至19,625,722,000股。根据配售协议所列条款及条件,所有2,845,234,000 股H股新股已全数配售。 本次配售完成前以及本次配售完成后,本公司的股本情况如下:
注:鉴于四舍五入的原因,百分比相加后未必等于总和。 *包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境外全资附属公司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425,500,000股H股。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黄文生 董事会秘书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临2013-10 转债代码:110015 转债简称:石化转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H股新股配售结果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 无需调整的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H股新股配售结果,石化转债的转股价格无需调整,仍为人民币6.98元/股。 ●石化转债于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2月8日期间暂停转股,自2013年2月18日起恢复转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7号)核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增发H股股票,本公司已于2013年2月14日完成向承配人配发及发行总计2,845,234,000股H股新股(以下简称“本次配售”),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3年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sinopec.com)刊登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H股新股配售的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在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石化转债”)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发生因增发新股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石化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增发新股:P1=(P0+A×k)/(1+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k为增发新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约定,本次配售完成后,石化转债转股价格无需调整,计算过程为: P1 =(P0+A×k)/(1+k)=(6.98+6.84×3.28%)/(1+3.28%)= 6.98元/股。 注1:由于本次配售交割日(2013年2月14日)为法定节假日,中国人民银行不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A所代表的增发新股价根据本次配售交割日前最近一个交易日(2013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即1港元对人民币0.80962元。 注2: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人民币单位分。 石化转债自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2月8日期间暂停转股,自2013年2月18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黄文生 董事会秘书 二O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临2013-11 转债代码:110015 转债简称:石化转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石化转债”2012年度付息事宜的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石化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11年2月23日(起息日)起计算利息,第二年票面年利率为0.7%; 2、派发年度:2012年2月23日至2013年2月22日; 3、扣税前每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同)利息为人民币7元,按不同税率扣税后每手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分别为6.3元(税率10%)、人民币5.6元(税率20%); 4、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2月22日; 5、除息日:2013年2月25日; 6、兑息日:2013年3月1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石化转债”,代码110015)至2013年2月22日止满两年,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第二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石化转债从发行首日即2011年2月23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二年的票面利率为0.7%,即每手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为人民币7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实际每手石化转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元,合资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实际每手石化转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2月22日; 2、除息日:2013年2月25日; 3、兑息日:2013年3月1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2013年2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石化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石化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石化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石化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石化转债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石化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就石化转债2012年度利息,对于持有石化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石化转债利息为人民币5.6元;对于持有石化转债的QFII,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石化转债利息为人民币6.3元;对于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持有石化转债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石化转债利息为人民币7元。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石化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1年2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摘要。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联系人:王岩 吴高峰 电话:(010) 59969225、59960000 传真:(010) 59969234、59960386 邮编:100728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黄文生 董事会秘书 二O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临2013-1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特别提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注意到,近期有报道称(i)本公司可能向本公司的母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母公司”)收购部分上游油气资产(“可能的收购”);及(ii)本公司于2013年2月14日完成的H股配售)即与该可能的收购有关。本公司谨就此事项做出如下澄清说明: (i) 向母公司收购上游油气资产系本公司现有商业计划的一部分; (ii) 截至本公告之日,本公司一直在从商业、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母公司在中国境外持有的各项资产进行初步评估。截至本公告之日,可能的收购尚无确定的时间表; (iii) 如本公司2013年2月4日发布之公告所披露,配售所得募集资金将用于一般运营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以及投资; (iv) 除向母公司可能的收购外,本公司目前并未与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方面讨论任何须予披露的收购计划。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任何信息需要披露,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 2013年2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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