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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02 股票简称:金风科技 公告编号:2013-004 债券代码:112060 债券简称:12金风01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3年付息公告 2013-02-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2年2月23日发行的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2月25日(因2013年2月23日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2013年2月25日)支付自2012年2月23日至2013年2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金风01(112060) 3、发行主体: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30亿元 5、债券期限和品种:3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63%,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2年2月23日 10、付息日: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2月2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2月23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3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三年期品种债券“12金风01”的票面利率为6.63%,本次付息每10张“12金风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6.3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59.67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2月22日 2、本次付息日:2013年2月25日(因2013年2月23日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2013年2月25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2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金风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在本年度付息日两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10张“12金风01”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04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10张“12金风01”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6.3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及R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每10张“12金风01”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67元(税后)。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2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2金风01”的QFII及R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2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及RQFII最晚于2013年3月5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金风01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 账户号码:65001616600052507174 账户名称: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67511996 传 真:0991-3767411 邮寄地址: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八号,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请上述QFII及RQFII最晚于2013年3月5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及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及R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2)项所述各项资料外,还应于2013年3月5日前(含当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及R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4)如上述QFII及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武钢 联系人:冀田 联系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8号 联系电话:010-67511996 传真:0991-3767411 邮政编码:100176 (二)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上市推荐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郁韡君、王懿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楼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邮政编码:200120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2月19日 附表:“12金风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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