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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2-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直销机构即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场外销售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重要提示

1. 海富通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540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本基金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8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 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外和场内销售机构。

场外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场外销售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接受本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证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

6.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7.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8. 场外销售机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1000元,不设认购金额级差,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投资本基金的,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最高金额为99,999,900.00元,且场内单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9.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供的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用于投资海富通精选混合基金、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海富通货币基金、海富通股票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基金、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基金、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基金、海富通上证周期ETF联接基金、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基金、海富通大中华股票(QDII)基金、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联接基金、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基金、海富通中证内地低碳指数基金,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2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海富通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同时进行本基金的销售;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4.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事宜。

15. 基金发起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540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海富通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现金管理货币,基金代码:519528(海富通现金管理货币A)及519529(海富通现金管理货币B))。

2. 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3.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现金收益。

7. 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 场外销售机构

场外销售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1. 直销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联系电话:021-38650799

传真:021- 33830160

联系人:康旭

12.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8日止;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发售时间内,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若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若基金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即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且认购基金的投资人不少于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13.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以去尾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场外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15 元。则其可得到的场外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5.15)/1.00=10,005.1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5.15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算份额部分)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投资20,000元场内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9.25元。则其可得到的场内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20,000+9.25)/1.00=20,009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20,000元场内认购本基金,可得到20,009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算份额部分)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单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5)已购买过海富通精选混合基金、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海富通货币基金、海富通股票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基金、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基金、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基金、海富通上证周期ETF联接基金、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基金、海富通大中华股票(QDII)基金、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联接基金、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基金和海富通中证内地低碳指数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

(6)缴款方式

通过销售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 发售期内本公司场外销售机构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 投资人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三、个人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注:工作日下午15:00以后和周六、周日为申请预录入)。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或士兵证,下同)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账号)及银行账户卡的复印件;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经本人签字的传真或电话交易协议书(如申请开通传真或电话交易方式);

◇上海股东账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有)。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为结算方便快捷,请预留加入银联的银行卡账号。

(2)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户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50400050006498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5290036005

3. 注意事项

(1) 基金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二)场外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场内销售机构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自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 开立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已开立了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的客户不必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人申请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 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销售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B:本人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原件;

C:营业部指定银行的本人存折(储蓄卡)。

(4)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人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

投资者可通过各销售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该销售券商可提供的交易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 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人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2)场内认购时的基金简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海富金A、海富金B

基金代码:521528(海富金A)、521529(海富金B)

3)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销售机构的说明为准。

四、机构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在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卡开户、认购申请。

(一)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注:工作日下午15:00以后和周六、周日为申请预录入)。

2. 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加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5) 印鉴卡一式三份;

(6) 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账号)及银行开户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7)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8)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传真或电话交易协议书(如申请开通传真或电话交易方式)。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 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

4. 认购资金的划拨

(1) 使用贷记凭证或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户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50400050006498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529003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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