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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3-0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与指数数据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8、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税务顾问费;

  10、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3、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如需要变更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指数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提,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6%年费率计提,且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3 万美元,即若不足3 万美元则按照3 万美元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及其后的12 个月为第一个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日支付首个支付周期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下限(3万美元),在首个支付周期到期后,若根据上述公式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大于3 万美元,基金管理人在30天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将超出部分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支付给指数所有人。以后各个支付周期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支付方法依此类推。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4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包括股票和/或存托凭证,下同)、备选成份股,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中国证监会许可投资的结构性产品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中国证监会许可投资的结构性产品及金融衍生产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与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中国证监会许可投资的结构性产品及金融衍生产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计价的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NTR)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5%(税后)。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停止对本基金的指数使用授权、或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股票和债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或综合报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综合报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新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公告方式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 基金合同的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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