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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3-005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2-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2月27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公司4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宏江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 名,代表公司股份1,976,664,666股,占公司总股本73.9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武汉东湖高新区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具体决议如下: 会议同意公司在武汉东湖高新区投资建设燃机热电联产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3.15亿元,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额的20%;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不超过2.5亿元资本金控股建设该项目,并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具体办理注资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1,976,664,6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2年12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武汉东湖高新区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徐建军 孙艳利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监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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