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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3-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版)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风险管理总部总监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本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以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监控与管理;对本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负责对本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并设定风险控制参数,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相关的风险测算、风险分析之咨询建议;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管理;决定对公司内部员工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向公司管理层建议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督察长:本基金管理人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行使法律(和其不时修改的规定)赋予其的所有职权,可列席本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督察长可以调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监察稽核总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监察稽核总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基金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实时监控;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设立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方案,上报督察长或在必要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4)风险管理总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为公司管理层提供有关风险评估、测算、日常风险点检查、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的报告以及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同时,对基金投资、研究、交易、基金业务管理、基金营销、基金会计、信息技术系统、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日常检查,并核查对公司的规章、指引和流程的遵守与执行情况。将检查、核查情况定期向总经理提交独立的风险控制报告,并抄送督察长。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 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总部对各业务部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总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总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监察稽核总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总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监察稽核总部,监察稽核总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总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总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总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57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82只,其中封闭式5只,开放式277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九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3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年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1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五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浦剑悦、李濮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86-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传真:86-21-54030294

联系人:邓寒冰

客户服务电话:86-21-95523

公司网站:www.sywg.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传真: 025-84544129

联系人:翁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 吴海平

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0791-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1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1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5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梁宇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1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1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7-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 65581136

传真:0512 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 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电话:010-85189120-8023

传真:010-85189120-8017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1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788、10108998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燕渂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om

2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热线: 400 8888 888

传真:+86 010-66568116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2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代表法人:陈林

联系人:汪明丽

传真:021-68777723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86 755 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3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3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研

传真:0571-87696598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联系人姓名: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电话:+86-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姓名:王灵

经办注册会计师姓名:薛竞、王灵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26日证监许可【2012】1744号文《关于核准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封闭运作一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每个封闭期自其起始日起至其结束日止。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应的满一周年日,若该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封闭期结束日延长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自其起始日起至其结束日止。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周并且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具体开放时间及开放期结束日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提前予以公告。

3、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5,000万份。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7、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13年3月4日到2013年3月22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对投资者发售。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具体募集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认购手续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0.24%
100万(含)-300万0.08%
300万(含)-500万0.02%
500万(含)以上500元/笔

(2)除上述特定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0.6%
100万(含)-300万0.4%
300万(含)-500万0.2%
500万(含)以上1000元/笔

(3)对于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或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10,000元,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10元,由于募集期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元/(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元-9,940.36元=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元+10元)÷1.00元=9,950.36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本基金,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假定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元/1.00元=10份

经确认的认购份额总额=10,000+10=10,010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本基金,需缴纳10,060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获得本基金为10,010份。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本基金场外认购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基金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4、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

5、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备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交易申请确认的净申购金额(申购确认净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确认净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3)前10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大于90%。

2、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本基金。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入开放期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封闭运作一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自其起始日起至其结束日止。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

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周并且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具体开放时间及开放期结束日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提前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下一封闭期的起始日也将相应顺延。若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则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单笔申购(指场外申购或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登记等各项费用。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0.24%
100万(含)-300万0.08%
300万(含)-500万0.02%
500万(含)以上500元/笔

(2)除上述特定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元)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0.6%
100万(含)-300万0.4%
300万(含)-500万0.2%
500万(含)以上1000元/笔

(3)对于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13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 (1+0.6%) =9,940.36元

申购费用= 10,000-9,940.36 =59.64元

申购份额 =9,940.36 /1.013=9,812.79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13元,则可得到9,812.79份基金份额。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费率也为0.6%,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812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812×1.013=9,939.56元

退款金额=10,000-9,939.56-59.64=0.80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者在开放期赎回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本基金单位净值是1.06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开放期具体时间,并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20%,其余赎回申请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对于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对场内赎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运作特性决定是否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可进行系统内转托管也可以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包括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同业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投资通过首次发行股票、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以及权证行权等方式获得的股票资产,并可投资因股票派发或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产生的权证等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0%;对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在封闭期开始3个月和封闭期最后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间也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在封闭期内原则上遵循组合久期与封闭期适当匹配的原则,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风险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同时通过适当参与新股申购和增发来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的配置上,基金管理人一方面采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方法研究宏观经济基本面状况并关注各时期政策面的变化;另一方面采用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方法研究证券市场资产结构、投资者结构和市场风险溢价水平,以此来动态调整优化基金资产在债券、股票、现金及其他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环境,积极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各种投资分析技术,寻找有利的市场投资机会。通过债券品种的动态配置与优化配比,在原则上遵循组合久期与封闭期适当匹配原则的同时,动态调整固定收益证券组合的久期、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投资比重,并相应调整不同债券品种间的配比,以期在较低风险条件下获得较高的、稳定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主要是指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取向,同时考虑金融市场中市场短期利率水平和其他经济指标的走势,预测未来利率走势。在宏观经济上,基金管理人着重宏观经济运行质量、国内外经济相互间联系。在金融市场上,基金管理人着重分析金融市场资金流动与供求变化、金融市场短期利率水平的变动等。利率的未来走势将对债券市场整体行情产生最重要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在利率预期的基础上对债券市场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未来利率走势将对不同到期期限的债券品种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对市场的收益率曲线形状产生影响。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从中总结归纳出债券市场波动特征,寻求在一段时间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收益。在对组合久期整体调整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比较分析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和梯子策略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市场收益。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一般是指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因此除上述投资策略以外,本基金还将结合以下投资策略分析信用债投资比例和进行信用债投资:

1)基于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策略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当宏观经济环境良好时,企业盈利能力提升,现金流充裕,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便会收窄,反之则不然;其二是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流动性等市场因子的变化趋势,当这些因素导致信用债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时,便会影响到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上述因子,预测信用债的市场信用利差水平,以动态调整信用债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主要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分析信用债的信用风险。研究员将根据债券发行人自身状况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变化对信用级别产生的影响综合评价出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同时,管理人通过分析任意时间段不同债券的历史利差情况,统计出历史利差的均值和波动度,从而挖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债。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信用债品种,因此在基本投资策略上仍采用上述投资策略,但由于其发行上市及交易规则有别于其他公开发行上市的债券,属于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高的债券品种,基金管理人将同时在对债券发行人基本面审慎调研并持续跟踪的基础上,紧密跟踪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并采用分散化投资方法降低私募债单券带来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期到期日的剩余期限。

(5)附权债券的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是指赋予债券发行人或者购买债券的投资者的某种选择权的债券。目前市场上附权债券主要包括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或者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1)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投资人具有转股和回售权利的债券,是一种兼具债性和股性的混合证券,具有抵御市场下跌风险,同时可分享股市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进行可转换债券投资时将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自身的股性特征(平均溢价率、Delta系数)、债性特征(到期收益率、底价溢价率)、流动性等基本面要素,据此判断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其价值走向,精选个券,从而获取较高的收益。

2)其他附权债券的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时公司债券和认购权证组合作为一个产品发行,上市之后自动分离分别交易的债券品种。本基金把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在进行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债券投资时则主要利用债券市场基准收益率数据,结合利率模型,计算此类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以此作为其估值依据,最后选择相对低估的债券作为投资标的。

3、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股票研究平台研究新股公司的基本面,估计其投资价值,进而判断是否参与其一级市场申购。在新股申购时,将充分利用新股询价制度,通过深入的研究及与股票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充分交流和沟通,确定合理的股票价格区间,参与申购。

4、开放期投资安排

在开放期,本基金原则上将使基金资产保持在流动性较高的状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基金运作安排,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0%;对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在封闭期开始3个月和封闭期最后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间也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包括A+级)的企业债券;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税后)+0.6%。

上述“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是指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选择这一业绩比较基准原因如下:首先,本基金努力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其次,由于本基金每个封闭期为一年,选择这一业绩比较基准更能反映投资人资金封闭一年的资金成本要求。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下转B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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