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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资挂钩标的物是否合理? 2013-03-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姚波
证券时报记者 姚波 挂钩结构性产品在银行理财领域已屡见不鲜,与境外股市、汇率、大宗商品挂钩的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少见。不过,从已发行的大多数挂钩结构性银行理财产品来看,是否购买挂钩标的的资产是一个很关键的衡量指标。通常而言,投资者获得较高收益部分多来自少量投资于挂钩的高风险产品部分,通常是会购买少量的期权,即在设计的产品达到预定情景,如金价或股指达到或跌到预定价时,通过期权获得一笔风险的额外收入。 以较早发行此类结构性产品的汇丰银行为例,其网页上解释了此类结构性产品的运作规律:即投资于结构性产品的初始资金,银行将其中大部分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国债等较为安全的资产,并通过这类较为安全的资产在产品投资期内累积的利息收益,确保产品于到期日可获100%或部分本金保障(如90%);而对初始资金的其余部分,银行将用于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通过买入相应期权进行平盘,以帮助获取更高的潜在回报。 可以这样理解,此类结构性产品的期权部分相当于一个具有有限亏损机制的“变压器”,如果相关结构性产品机构赌对方向,就可以获得相应杠杆收益,投资者则可以获得结构性产品的较高部分;如果赌错,也只需要偿付一小部分期权费,对本金整体亏损影响不大,投资者获得较低收益或零收益。此时,银行还是将大部分资产投向货币市场和国债等几乎零风险的资产。 实际上,如果某产品完全投资到固定收益资产,而缺乏期权保护的话,如报道中的挂钩沪深300指数产品,却全部是投资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此时产品的风险就完全转移到固定收益产品中。对机构而言,一方面,如果结构性产品实际投向的资产高过结构性产品的较高收益端,机构获得的收益也远高过传统包含期权的结构性产品,此时,客户的资金往往沦为“资金池”——客户的资金绕了一圈只为他人做嫁衣,除帮助机构无本套利外,还有可能面临不能兑付较高收益的风险;反过来,如果机构投向的固定收益产品不幸遭遇信托产品兑付风险或者偶遇超日债等垃圾债等情况,则可能需要自己垫付资金来支付产品收益,此时如果挂钩标的出现高收益端情况,机构的风险则被再次放大。 这类产品出炉还有一个现实原因,沪深300目前只有股指期货,而无期权,因此上述沪深300产品只能完全购买固定收益产品。此外,也有资产管理机构通常会配对设计此类产品,如最近一些券商发行的多空配对的沪深300系列产品,也并无购买挂钩标的资产。虽然由于机构同时售出了同时多空的两款产品,可以对冲部分风险,但仍然在主体投资结构上无法完全降低风险。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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