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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3-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818 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3—00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3月5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3年3月12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5名,亲自出席14名,罗哲夫董事书面委托郭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唐双宁董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本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简称“本次发行”)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本公司本次发行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符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将在符合香港法律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向境外专业机构、企业和自然人及其他投资者募集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发行时间

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情况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行及国际配售,根据国际惯例和资本市场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于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2)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3)日本非上市公开发行(POWL)。

4、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初始发行规模为不超过105亿股,并授予簿记管理人不超过15亿股的超额配售权,即合计发行规模为不超过120亿股。

5、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本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通过订单需求和簿记建档,根据发行时国内外资本市场情况、参照同类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估值水平确定。

6、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境外专业机构、企业和自然人及其他投资者。

7、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可能有所不同,但仍会严格按照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也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会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公开发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或根据香港联交所相关豁免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设定“回拨”机制。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根据国际惯例和市场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在日本进行非上市公开发行(POWL)。

在不允许就本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议案的公告不是销售本公司股份的要约,且本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本公司股份的要约。本公司在发出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本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本公司股份的要约。

8、国有股减持

根据国务院《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本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时,本公司国有股股东应按照H股融资额的10%进行国有股减持,具体减持方案将以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复为准。

同意将该议案及涉及的具体方案中的8项事宜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本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本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目的,本公司需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向境外专业机构、企业和自然人及其他投资者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工作的需要,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八个月。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工作的需要,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的事项:

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方案全权负责该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H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超额配售事宜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必要且适当地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签署、执行、修改、中止任何关联/连交易协议、顾问协议、投资协议、股份过户协议,签署、执行、修改、中止任何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其他协议,全权处理国有股减持方案报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部门最终批复办理具体操作事宜和签署相关文件,聘请保荐人、境内外律师、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代表本公司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进行沟通,通过及签署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决定相关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大量印刷招股书以及申请表格,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本公司公章,以及其他与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的事项。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方案,就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事宜向境内外有关政府、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须向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所有必要文件;并做出其等认为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3、在不限制本议案上述第1点及第2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批准本条中全部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本公司批准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A1表格)的形式与内容,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格,并于提交该表格时:

(1)代表本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本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①在本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的一切要求;

②如果在上市委员会预期就上市申请进行聆讯审批的日期前,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在此呈交的本申请表格或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产生误导,本公司将通知香港联交所;

③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上市规则》第9.11(37)款要求的声明(《上市规则》附录五F表格);

④按照《上市规则》第9.11(1)至9.11(38)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交文件,特别是促使每名董事、拟担任董事的人士、监事及拟担任监事的人士在上市文件刊发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按《上市规则》附录五H/I表格的形式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一份签妥的声明及承诺;及

⑤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2)代表本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批准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存档:

①所有经本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文件(如A1表格);及

②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某些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如本公司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4、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对本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章程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H股发行前和发行完毕后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5、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文件,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6、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的事务。

7、授权期限为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八个月。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提请董事会确定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需要,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外,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础上,同意授权唐双宁先生、罗哲夫先生、郭友先生、武青先生、林立先生、单建保先生、李杰女士、张华宇先生、马腾先生、刘珺先生、卢鸿先生共同或单独办理该议案所述相关事务及其他可由董事会授权的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的所有事务。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进行国有股减持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本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时,本公司国有股股东应按照H股融资额的10%进行国有股减持。本次国有股减持中实际需履行减持义务股东的确定及减持方式,以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复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本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本公司本次发行H股股票所得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的核心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本公司抵御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支持本公司各项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股)的议案,该议案具体内容见附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提请召开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见同日公告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13日

附件:

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股)

的议案

董事会:

为满足本行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要,进一步提升本行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本行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为满足H股上市完成后本行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的要求,本行已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规的要求,于2011年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已经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核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A+H章程”)自本行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5月9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以及根据本行注册地址变更的有关情况,本行分别修订了现行有效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A股章程”),且先后取得了中国银监会的核准文件。

为确保A+H章程生效后,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仍能继续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并在A+H章程中反映本行注册地址变更的事实情况,现拟对A+H章程进行进一步修订,提请董事会审议对A+H章程的相关修订内容,并提请董事会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授权本行高级管理层向监管机构履行本次A+H章程修订的报批工作,并根据监管机构的反馈意见,对A+H章程进行修改。

本次修订后的A+H章程自本行本次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本次H股发行上市之日前,本行现行的A股章程继续有效。

本次A+H章程修订如下:

1、A+H章程原第四条:

“第四条 本行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邮政编码:100045。

电话:86-10-68098000

传真:86-10-68561260”

修订为:

“第四条 本行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86-10-63636363

传真:86-10-63639066”

2、A+H章程原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三)回购本行股份;

(四)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本行设立重要的法人机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三)回购本行股份;

(四)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本行设立重要的法人机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调整本行利润分配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增加一条,作为A+H章程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百七十三条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及具体政策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本行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以本行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计算依据,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三)本行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本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本行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本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本行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行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前款所称特殊情况是指:

(一)资本充足率已低于监管标准,或预期实施现金分红后当年末资本充足率将低于监管标准的情况;

(二)已计提准备金未达到财政部门规定要求的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四)其他本行认为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4、A+H章程原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百七十四条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份方式分配股利。以股份方式分配股利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中国银监会等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修订为:

“第二百七十四条 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本行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时,应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5、增加一条,作为A+H章程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二百七十五条 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一)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行长办公会拟定后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本行因前述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6、A+H章程原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百七十三条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调整至第二百七十六条并增加条款,修订为:

“第二百七十六条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7、调整A+H章程条款编号:

A+H章程原第二百七十五条至第三百一十七条的序号相应顺延,调整为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如获通过,将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证券代码:601818 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3—00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3月29日(星期五)上午9:30

● 股权登记日:2013年3月22日(星期五)

●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三层会议室

●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2013年3月29日(星期五)上午9:30

网络投票:2013年3月29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5、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三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本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下列内容采取分项表决)

1.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1.2发行时间

1.3发行方式

1.4发行规模

1.5定价方式

1.6发行对象

1.7发售原则

1.8国有股减持

本公司独立董事已向董事会发表意见,同意该项议案。

2、《关于本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5、《关于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6、《关于本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7、《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股)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本次会议文件将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三、会议出席/列席对象

1、截止2013年3月22日(星期五)15时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如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时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

3、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四、参会方法

(一)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见附件1)、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亲自送达方式办理登记(登记回执格式见附件3)。

(二)现场登记时间:

2013年3月26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三)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1013室--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33)

电 话:010-63636388

传 真:010-63636713

五、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一)投票操作

1、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788818

投票简称:光大投票

2、表决议案

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顺序号,以1.01元代表议案组1中的子议案1.1,1.02元代表议案组1中的子议案1.2,以此类推。以2.00元代表议案2,以3.00元代表议案3,以4.00元代表议案4,以此类推。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号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所示:

公司简称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对应的申报价格
光大银行1关于本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1.00
1.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1.01
1.2发行时间1.02
1.3发行方式1.03
1.4发行规模1.04
1.5定价方式1.05
1.6发行对象1.06
1.7发售原则1.07
1.8国有股减持1.08
2关于本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2.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3.00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4.00
5关于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5.00
6关于本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6.00
7《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股)的议案》7.00

在议案组1中,申报价格1.00元代表议案组1下的全部8个子议案,统计表决结果时,对议案组1中各子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议案组1的表决申报。

申报价格99.00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一揽子申报,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各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所有议案的一揽子申报。

3、表决意见

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申报股数代表表决意见,其中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表所示:

公司简称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4、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A、如果股东想一次性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表决方法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申报价格同意反对弃权
788818买入99.001股2股3股

B、如果股东想依次表决议案,表决方法如下:

(1)对公司议案一中的第二项“发行时间”投赞成票,表决方法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申报价格申报股数
788818买入1.021股

(2)对公司议案一中的第二项“发行时间”投反对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为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表决方法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申报价格申报股数
788818买入1.022股

(3)对公司议案二投赞成票,表决方法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申报价格申报股数
788818买入2.001股

(三)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本次会议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能撤单。对同一议案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股东仅对本次会议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会议,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第一次修订)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六、其他事项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费用自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13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系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公司委派其全权代表本公司出席2013年3月29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按其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特此确认。

股东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股东出席2013年3月29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委托书所附表决意见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予以投票,如本委托书未附表决意见,则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进行投票。

投票代码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本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下列内容采取分项表决)   
1.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1.2发行时间   
1.3发行方式   
1.4发行规模   
1.5定价方式   
1.6发行对象   
1.7发售原则   
1.8国有股减持   
2关于本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5关于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6关于本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7《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股)的议案》   

(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受托人可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委托人签名:

(自然人股东本人签名,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 托 人 签 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投票代码 
股东地址(法人股东填写)邮编:
出席会议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 股东账户号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回执填妥后,请于2013年3月26日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传真:010-6363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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