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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3-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46 证券简称:青青稞酒 公告编号:2013-015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联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联泰”)通知,浙江联泰于 2012 年12月27日至2013年3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及换购ETF基金共计减持公司股份2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减持情况
二、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没有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备查文件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46 证券简称:青青稞酒 公告编号:2013-016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青稞酒 股票代码:002646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联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九号291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13年3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156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文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联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九号291室 法定代表人:胡坚 注册资本:6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10800000979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服务: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咨询) 经营期限:自2007年11月27日至2027年11月26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33020659535005X 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胡坚、洪妍、黄巍 通讯方式:0571-8512854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注:通过浙江联泰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黄巍承诺:“自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总额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总额的50%。” 浙江联泰投资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6,000万元,公司董事黄巍持有其出资300万元、占比5%,公司上市后, 黄巍持有浙江联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股本没有发生变化,并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董事黄巍在出售股份时的承诺履行情况,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青青稞酒董事黄巍已于2012年4月24日离任。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青青稞酒股票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12 年12月27日至2013年3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及换购ETF基金减持公司的股份达到5%,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节披露的股份买卖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无其他任何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联泰投资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3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002646 证券简称:青青稞酒 公告编号:2013-017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09号文《关于核准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6,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6,052,2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03,947,8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出具的中磊验资[2011]第011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已于2013年2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2013年3月11日,公司已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台支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00068726308019),将原存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3001637737050202107)本息余额全部转存至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注销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台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公司已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台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400068726308019,截止2013年3月11日,专户余额为305,326,737.59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民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赛、李艳西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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