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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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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3-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2月19日《关于核准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706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5.基金合同:指《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当期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6.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38.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39.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0.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1.保本赔付差额: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付金额。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2.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3.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4.持有到期: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5.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8.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50.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4.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柳生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兆中小板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十七只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7.647%
合计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杨光裕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北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1993年2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范小新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6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理,重庆对外经贸委美国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副主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梁宇峰先生,中共党员,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助理、研究所副所长,2006年4月至今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

  姬宏俊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

  陆妍女士,1991年毕业于天津理工学院管理信息系统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学院,获工学硕士学位。曾任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出口贸易咨询部部门经理、天津泰达集团证券投资部项目经理、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连洲先生,山东人,1964年从山东财经学院财政金融专业本科毕业,分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作。1983年调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历任办公室财金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经济法室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巡视员,是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2000年退休。

  谢志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湖南国营大通湖农场教师、湘西自治州商业学校教师、北京商学院(现北京工商大学)副院长、北京工商大学校长助理。2003年至今任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

  刘杉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华工商时报社海外部编辑、副主任、中华工商时报财经新闻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早报社总编辑、中华工商时报社总编辑助理。现任中华工商时报社副总编辑,兼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

  鄢维民先生,经济学学士。历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改委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熊科金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11年7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2)监事

  吴礼信先生,中共党员,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历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进入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并担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燕滨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内蒙银行学校教师、校团委书记、学生科科长、教研室主任,内蒙古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上海业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海通证券天津、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北方信托业务二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信托业务二部总经理。现任北方信托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令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副科长、科长、副总会计师、上海浦发银行信托证券部科长、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

  孟凡君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河南华信资金市场融资二部经理、总经理助理、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开封证券营业部副经理、资产管理部经理,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二部经理。

  王燕女士,中共党员,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2007年5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2010年8月进入综合管理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现任公司财务经理。

  张静女士,中共党员,2005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2007年5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余骏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任教于中国地质大学经管学院,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科室负责人,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宏观室负责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和综合管理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彭洪波先生,武汉大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工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2002年3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桑煜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2002年8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业务主管、运行保障部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开发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务。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史彦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学士及硕士。具有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评估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一部,中信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6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11月至今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月起至今任“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杨毅平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首席策略分析师。

  秦玲萍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下转B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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