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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权信托引爆司法地雷 判例决定行业变局

焦点在于受益权信托是否拥有处置抵押物权利,若无,信托公司将面临巨额损失

2013-03-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张伟霖
翟超/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 张伟霖

  安信信托昆山房地产项目为解决兑付问题,已于日前进入了司法程序。相关诉讼信息表明,案件双方正纠结于受益财产权信托是否拥有处置抵押物权利。

  不少业内人士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皆表示,此事很可能将引发一场行业地震。因为受理法院最终是否承认这项权利,并将其确认为债权关系,不仅意味着安信信托能否最终顺利处置抵押物偿还投资人,更意味着从2009年起就大行其道的受益权信托能否避免全盘皆墨的结局。

  此外,证券时报记者采访获悉,受益权信托正处于个案频发的状态,除了目前已曝光的安信信托事件外,北京某信托公司的受益权信托产品也同样陷入了司法僵局。

  产品逾期未兑付

  安信信托近日披露的公告表明,该公司旗下一款信托产品已经陷入了兑付危机。

  公开资料显示,该产品成立于2009年9月24日,是应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昆山纯高)的融资需求,由安信信托发起并设立的总规模为6.27亿元的“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其中信托优先受益权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15亿元,由合格投资者以资金认购并持有;其余为信托一般受益权。后者由昆山纯高以其持有的“昆山-联邦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80370.23平米在建工程项下资产收益权认购并持有。

  但在3年后的到期日,即2012年9月18日,昆山纯高最终违约,没有按时足额偿还信托合同约定的本息。

  安信信托公告称,该公司已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安信信托称,由于按信托合同约定,产品逾期后可以在不超过逾期日起的一年内,对抵押物即项目土地使用权及80370.23平米在建工程进行处置。因此产品并未进行最终的清算,也就不存在外界说猜测的安信信托为产品垫付,实现刚性兑付的情况。

  模糊关系引爆司法地雷

  根据安信信托的公告,目前诉讼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受益财产权信托是否拥有处置抵押物权利,这也是信托业界关注的焦点所在。上海某信托公司高管对此表示,“该项权利最终能否得到承认,不仅仅关系着是否倒下这‘一个’产品,更可能牵连倒下‘一片’同类产品。”

  资深信托人士唐琪称,所谓的受益权信托,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信托公司为绕开现行信托监管政策,打擦边球而设计出的交易结构。

  据介绍,早期阶段,银监会要求贷款类信托严格执行“432”的监管规定,在“四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全之前不能给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为绕开这一规定,信托公司便以“受益权信托”或者“股权信托”等方式,为部分“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

  而从2011年以后,大量的受益权信托的诞生,更多的是出于规避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相关规定的需要。因为贷款类信托需要计提较高的风险资本,诸多信托公司通过受益权模式来规避相关规定。

  受益权信托的主要模式是信托公司为融资方提供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到期时,由融资方溢价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等财产权来实现信托资金退出。期间,为保障信托资金安全,融资方提供足额的抵押物作为增信条款。

  从交易结构上可以看出,受益权信托的实质是信托公司提供资金,融资方偿还资金;从法律逻辑推导上,受益权信托应该是一种借贷债权关系。不过,在信托监管部门的归类中,将受益权信托列为财产权信托,而非贷款类信托,由此绕开了净资本监管。

  但问题在于,对于上述这种设计,国家司法却并不熟悉或者说尚未确认“受益权信托”所代表的法律逻辑。这甚至导致此类产品在面世之初,就面临了一些司法尴尬局面。

  深圳某信托人士向记者介绍称,如果仅仅拿各方签订的《受益权信托合同》去办理质押物登记,司法公证机关是不会承认的。因此信托设计者们在受益权信托合同之外,又专门补充设计了一份《信托贷款合同》,以《信托贷款合同》去向司法机关申请质押物的登记。

  而在最终的矛盾爆发时,恰恰又是出现在最初所设计的上述两份合同上。

  据唐琪介绍,这导致司法机关在短时间内无法明确房地产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到底是信托法律关系还是债权法律关系,“如果是纯粹的债权法律关系,司法机关就可以马上对抵押物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置后以归还给信托资金,正常的话半年时间可以处置完毕。但在目前存在争议的受益权信托方面,司法机关必然要多次研究相关法律关系;而且在地方司法机关明确后,诉讼双方还有可能上诉至高一等级的法院再行讨论。如此一来,至少需要折腾一两年。”

  然而,在安信信托昆山事件中,按信托合同约定,最后延期处置抵押物时间是2013年的9月末。不少接受记者采访的人士普遍认为,寄望司法在该时段前给出结果不太现实。届时,安信信托可能只有在是否为投资人施行“刚性兑付”上进行抉择。

  与此同时,有地产金融界人士也对安信信托在该事件中的风控表现提出质疑,认为该公司的贷后监管流于形式,没尽到勤勉尽职的受托义务,所以应该承担赔付投资人的义务。

  或向全行业蔓延

  有信托研究人士则对记者表示,“信托公司为‘模糊’债权关系搞了个复杂的交易结构设计,到最后出事了却要求司法从复杂的交易结构设计中,重新明确债权关系,颇有自己搬石砸脚的意味”。

  不过,上述研究人士认为,此案最终的司法判例对信托行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若判例支持受益权,将令信托解除后顾之忧而大力推行;若判例不承认受益权,则将导致过往的受益权信托陆续爆发司法纠纷,信托公司在饱受损失后最终改弦更张。

  事实上,据证券时报记者采访了解,受益权纠纷目前就已非上述安信信托一个案。据上海某律师介绍,其代理的一桩类似的信托受益权纠纷在今年3月初开庭,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据悉,该案大致情况是某开发商2009年在北京信托公司融资2.3亿元,双方签订了《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一系列协议。目前开发商未按期足额还款,双方发生纠纷并付诸法律。由于早前已向登记公证机关进行了抵押品的登记,信托公司向公证机关提出了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的请求。但开发商也同时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异议,公证机关最终拒绝了信托公司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的请求。

  这意味着,此案涉及的信托公司也将被迫进入漫长的诉讼程序。

  在个案频发的同时,受益权信托可能涉及的范围究竟有多广?根据用益信托的统计,2011年及2012年,信托公司发行的数以千亿计的房地产信托中,权益类投资占比分别为26%和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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