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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3-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1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03月14日14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3年03月13日下午15:00至2013年03月14日15:00;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03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研六楼高鸿股份一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付景林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2人,代表股份75,970,302股,占公司总股本515,940,000股的14.72%。

  (2)出席现场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75,638,332股,占公司总股本515,940,000股的14.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31,970股,占公司总股本515,940,000股的0.0643%。

  公司董事长,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天银律师事务所臧海娜律师、穆曼怡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贰亿陆仟万元委托借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借款2.6亿元,借款利率为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借款期限为不超过一年,用于替换下属公司在商业银行的贷款,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将通过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委托借款方式发放。关联方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522,7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7.8923%;反对183,503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申请肆仟万元委托借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申请借款4000万元,借款利率为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借款期限为不超过一年,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将通过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委托借款方式发放。关联方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490,47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7.52%;反对183,503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2.11%;弃权32,3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 0.3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申请委托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申请的4000万元委托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75,754,49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72%;反对183,503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24%;弃权32,3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臧海娜、穆曼怡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03月14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年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刊载了《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年3月14日下午14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高鸿股份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3年3月14日下午14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高鸿股份一层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3月13日-2013年3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3月1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3月13日15:00 至2013年3月14日15:00 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人,代表股份【75,970,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4.72】%。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75,638,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4.6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331,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64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向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贰亿陆仟万元委托借款的议案》;

  2.《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申请肆仟万元委托借款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申请委托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公司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臧海娜:

  朱玉栓:

  穆曼怡:

  二○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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