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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5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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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3-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97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中信银行”),基金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中登”)。

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三种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5、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上证基金通)办理相关业务的有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项下“9、销售机构”章节。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销售机构即指上述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6、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3年4月12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在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发售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已持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将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2)没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3)已经持有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中登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应使用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持有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10、认购限额: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人民币,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选择场内认购的,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00元人民币,追加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基金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11、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将向首次开户并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并在合同生效所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寄送基金对账单。投资者在原认购网点打印的认购成交确认凭证与本公司寄送的基金开户确认书和对账单的记载不一致的,应以本公司的凭证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未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开户确认书和对账单的投资者应主动联系本公司,否则,视为投资者已经收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对账单。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3月13日《中国证券报》、2013年3月14日《上海证券报》和2013年3月15日《证券时报》上的《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5、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或(021)61055000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6、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

债券型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7、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19723;

B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19724;

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19725;

场外认购基金简称:交银双轮

场内暂只开通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内认购基金代码:521723,基金简称:交银双认

本基金对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投资者可以选择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并以对应的基金代码认购本基金。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及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对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暂不办理。

(2)代销机构:

本公司的场外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场内暂只开通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外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3年4月12日止,期间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行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行。本基金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11、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1)场外认购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场内认购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投资者认购B类基金份额收取后端认购费用,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基金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0.6%
50万元(含)至100万元0.5%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0.4%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0.2%
500万元(含)以上每笔交易1000元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B类基金份额后端认购费率
1年以内(含)0.8%
1年至3年(含)0.5%
3年至5年(含)0.2%
5年以上0

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A/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50.00/1.00=99,453.58份

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投资100,000元本金可得到99,453.58份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内认购A类基金份额,取整数后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99,453份,其余0.58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对应返还认购金额=99,403.58+50.00-99,453×1.00=0.58元

2) 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B类基金份额的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50)/1.00=100,050.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50.50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3) 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则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50)/1.00=100,050.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50.50份C类基金份额。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期发售。

2、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3、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各代销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基金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6、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场外代销机构;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上证基金通)办理相关业务的有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如果个人投资者首次认购金额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请需本人亲自到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3)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复印件(如有);

4) 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5) 同名的银行卡/存折的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需要正反面签字,反面签名栏需有签字);个人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6)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两份;

7) 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两份(如需开通);

8)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电话交易协议书》两份(如需开通);

9) 如非本人亲自办理,则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签名)和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10) 以上表格复印有效,但需客户本人亲笔签名。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投资者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310066577018150012847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40042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0007558

或者:

户名: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04421

2)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交银施罗德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在用途栏内注明“用于认购交银双轮动”;

③ 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交银施罗德直销中心。传真号码:(021)61055054。

2、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

(1)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e网行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e网行”)办理开户及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本公司网站:www.jyfund.com,www.jysld.com,www.bocomschroder.com

(2)金额限制: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认购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的9:30-15:00

2、开立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中信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事先办妥的中信银行借记卡;

(下转B12版)

   第A001版:头 版(今日72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河南城镇化样本调查
   第A005版:2013两会特别报道
   第A006版:要 闻
   第A007版:对话银行家
   第A008版:机 构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公 司
   第A012版:环 球
   第A013版:市 场
   第A014版:动 向
   第A015版:期 货
   第A016版:个 股
   第A017版:舆 情
   第A018版:专 题
   第A019版:3·15资本市场投资者维权
   第A020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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