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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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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3-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64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0058

  5.本基金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18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网点(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4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8.通过本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9.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10.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2.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3.基金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4.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认购业务受理时间截止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4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40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认购业务受理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40亿元人民币,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15.本公告仅对“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敬请详细阅读分别于3月19日在《证券时报》、3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3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vip-funds.com,www.gtja-allianz.com)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7.各城市的开户、认购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代销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

  18.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及直销专线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4766)咨询购买事宜。

  19.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20.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如经济周期、通货膨胀、利率、债券收益率曲线等的变化)、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买卖证券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如下:

  (1)投资组合保本策略的风险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该机制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适时、连续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的保本策略中结合TIPP策略,当基金净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后,本基金将择机提高价值底线,以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TIPP策略相对CPPI策略而言,由于在净值上升过程中提高了价值底线,从而锁定了已实现收益,是一种较CPPI更为保守的策略,同时也可能失去部分追求更高收益的机会。

  (2)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3)到期操作期间选择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作出选择,将其所有或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操作期间内做出到期选择,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国联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由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暂停办理基金的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在过渡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或无法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风险以及期间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而产生的未知价风险。

  (4)过渡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暂停办理基金的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已持有基金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没有作出赎回申请,在过渡期内将无法赎回基金份额,也无法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

  期间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而产生未知价风险。

  (5)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基金的保本条款,因此投资人存在不能收回全部投资本金的风险: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申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但是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出现保证风险或不可抗力风险等极端情况下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58)。

  2、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发售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来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力求在基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7、发行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

  基金管理人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9、募集规模

  (1)最低募集份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4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安排为自2013年3月22日到2013年4月18日。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4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40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40亿元人民币,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1.0%
100万元≤M<300万元0.8%
300万元≤M<500万元0.4%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注:M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本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本基金份额为9,910.99份。

  4、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柜台和公司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5、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6、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7、缴款方式:通过代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代销网点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如果认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

  3、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4、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13年3月22日到2013年4月18日(除部分机构外,非工作日不受理),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二)通过代销本基金的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银行。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应在T+2日(工作日)在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三)通过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8)开户合同书(相关公司适用)。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4、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需要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机构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或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有最新年检记录),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附有最新年检记录)并加盖公章;

  (3)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法人及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附有有效期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印鉴卡一式两份;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经办人章;

  (10)《传真委托协议书》;

  (11)国联安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并加盖公章。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五)缴款方式

  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营业时间内,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基金管理人在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开立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2)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3)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室

  账号:31001520313056010691

  交换号:055203(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52364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529006100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机构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投资者提示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vip-funds.com或

  (下转B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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