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3-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42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将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进行发售。本基金的发售方式有三种: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如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我司将做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 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7、本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下股票认购。 8、网下股票的发售代理机构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至少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持有深圳A股账户;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认购基金份额的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特别提示: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10、本基金的认购限制为: 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 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 万份以上(含10 万份);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沪深3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公告限制的除外)。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 股,超过1,000 股的部分须为100 股的整数倍。 11、基金发售期间,网上现金、网下现金及网下股票认购申请均可多次申报,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及认购股票即被冻结。 12、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13、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投资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自行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14、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直销中心)和/或网上交易系统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和/或网上交易系统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和/或网上交易系统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3月19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及代销机构网站,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6、各代销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代销机构在其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 17、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 18、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9、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20、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购买事宜。 21、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22、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未登记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人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人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转托管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3、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24、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将采用组合证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与仅在深圳或上海交易所上市的非跨市场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确认,申购所得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基金简称:300等权;基金代码:159924) 2、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及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7、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将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进行发售。本基金的发售方式有三种: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如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我司将做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 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所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即告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股票及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 1、认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下表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下表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费用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0×500,000×(1+0.5%)=502,500 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0.5%=2,500 元 又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55.8元的利息,则利息折算的份额=55.8/1.00=55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502,500元,其中认购费用2,500元,并可获得利息折算的份额55 份。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1%)=101,000元 认购佣金=1.00×100,000×1%=1,000元 又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10.8元的利息,则利息折算的份额=10.8/1.00=10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 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101,000 元,其中认购佣金1,000 元,并可获得利息折算的份额10份。 (3)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和认购费用/佣金的计算公式为: 如投资人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为: 认购份额=■ (第i只股票认购末日均价×有效认购数量)/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认购价格 (“认购末日均价、有效认购数量”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具体规定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投资人以基金份额方式交纳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为: 认购份额=■ (第i只股票认购末日均价×有效认购数量)/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费用/佣金 (“认购末日均价、有效认购数量”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具体规定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网下股票认购时缴交的认购费用/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股票A 2,000股及股票B 1,000股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末日股票A的均价为3.72元/股,股票B的均价为35.50元/股,对应认购费率为1.0%,则该投资人应当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以及净认购份额为: ① 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佣金的情况下: 认购份额=(3.72×2,000+35.5×1,000)/1.00=42,940份 认购费用/佣金=42,940/(1+1%)×1%×1.00=425元(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上述股票认购本基金,则需缴纳认购费用/佣金425元,方可获得本基金份额42,940份。 ② 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的情况下: 认购份额=(3.72×2,000+35.5×1,000)/1.00=42,940份 认购费用/佣金=42,940/(1+1%)×1%=425份(保留至整数位) 净认购份额=42,940-425=42,515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上述股票认购本基金,则需从认购份额中扣除425份用以支付认购费用/佣金,方可获得本基金份额42,515份。 代销机构对认购费用/佣金另有计算方式的,从其规定。 3、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认购股票予以冻结。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募集。 (二)本公司直销柜台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 10 万份以上(含10 万份)的投资人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以及单只股票股数为1000股以上、超过部分为100股的整数倍的网下股票认购申请。 (三)发售代理机构接受投资人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以及单只股票股数为1000 股以上、超过部分为100 股整数倍的网下股票认购申请。 (四)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五)本基金的发售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进行。 四、投资人开户 (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至少需具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认购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需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认购基金份额的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托管证券公司与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5)已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过景顺长城鼎益基金(LOF)、景顺长城资源垄断基金(LOF)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可用于认购本基金。 (6) 已购买过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五、 本基金的认购程序 (一) 网上现金认购 1、业务办理时间: 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二)直销中心网下现金认购 1、业务办理时间: 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9:30-16:00。 2、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投资人须先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然后向本公司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 填妥并签章的业务申请表; (2) 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有效营业执照或登记结算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4、在认购当日将足额认购资金(含手续费)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专户: a、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41000500040008376 现代化支付系统:103584000050 b、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29200065484 现代化支付系统:102584003247 投资人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在认购时不能使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而需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2) 如果投资人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人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人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b、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份额及认购费用的; c、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直销专户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认购费用由本公司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三)网下股票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具体时间以本公司直销中心及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限额: 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沪深3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公告限制的除外)。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1) 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沪深3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沪深3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认购基金份额的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2)在深圳A股账户或上海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沪深3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3)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 (4)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基金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网下股票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人申报的股票将被冻结。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4、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5、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沪深300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六、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现金认购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人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 网上现金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下现金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三)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结算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5、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下转B12版)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