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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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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3-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代码:600110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编号:临2013-028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价格于2013年3月14日、3月15日、3月1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经自查、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除在指定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截至2013年3月18日,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13年3月14日、3月15日、3月18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的情况。

  2、经向公司管理层核实,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情况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经向公司控股股东郑永刚先生函证并确认:截止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大事项正按照工作计划持续进行中。除上述事项外,截止目前及未来三个月内不存在涉及本公司的股权转让、非公开发行、债务重组、资产剥离或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存在其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19日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286号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股票代码:6001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郑永刚

  住所:上海南汇康桥镇秀沿路

  通讯地址:浦东新区东方路985号一百杉杉大厦25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 2013年3月15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科英华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英华”)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科英华高技术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化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科英华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进行。《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是: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经中科英华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自中科英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2、除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外,双方对本次股票认购事宜不再附带任何其他的保留条款和/或前置条件。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取得中科英华高技术有限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中科英华高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郑永刚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郑永刚先生除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外,还主要控制下列企业:

  ■

  第三章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中科英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投资项目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壮大上市公司的实力,增强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中科英华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必要且可行的,通过本次认购行为可以进一步分享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实现投资回报。除本次认购事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尚无具体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中科英华的股份。

  第四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发生前,郑永刚持有本公司85,713,27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45%,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发行完成后,郑永刚将持有本公司245,713,27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65%,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及其确认函的约定,郑永刚将以现金方式认购中科英华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16,000万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中科英华总股本的8.89%。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购方

  郑永刚

  (二)发行金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向郑永刚募集资金金额为58,400万元。

  (三)发行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非公开发行向郑永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000万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中科英华总股本的8.89%。

  (四)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中科英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3.65元/股,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3.59元溢价1.7%。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及股票发行数量随之进行调整。

  (五)《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经中科英华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自中科英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2、除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外,双方对本次股票认购事宜不再附带任何其他的保留条款和/或前置条件。

  (六)支付方式

  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七)限售期

  所有特定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交易情况

  中科英华与郑永刚及其关联方无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三、本次权益变动有关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和权属争议等权利限制情形,也不会产生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损害。

  第五章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未曾有过买卖中科英华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章 备查文件

  一、郑永刚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签署人(郑永刚):■

  签署日期:2013年3月15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

  签署人(郑永刚):■

  签署日期:2013年3月15日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286号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股票代码:6001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贵州金泽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春

  注册地址:遵义市珠海路丰乐学府芳邻小区A座5楼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 2013年3月15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科英华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英华”)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科英华高技术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化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科英华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进行。《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是: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经中科英华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自中科英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2、除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外,双方对本次股票认购事宜不再附带任何其他的保留条款和/或前置条件。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取得中科英华高技术有限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中科英华高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贵州金泽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情况

  贵州金泽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贵州金泽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境内、境外从未持有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其他上市公司。

  第三章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中科英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投资项目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壮大上市公司的实力,增强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中科英华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必要且可行的,通过本次认购行为可以进一步分享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实现投资回报。除本此认购事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尚无具体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中科英华的股份。

  第四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发生前,贵州金泽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科英华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发生后,贵州金泽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直接持有中科英华10,000万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5.5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及其确认函的约定,贵州金泽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以现金方式认购中科英华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中科英华总股本的5.55%。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购方

  贵州金泽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发行金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向贵州金泽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金额为36,500万元。

  (三)发行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非公开发行向贵州金泽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0,000万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中科英华总股本的5.55%。

  (四)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中科英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3.65元/股,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3.59元溢价1.7%。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及股票发行数量随之进行调整。

  (五)《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经中科英华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自中科英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2、除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外,双方对本次股票认购事宜不再附带任何其他的保留条款和/或前置条件。

  (六)支付方式

  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七)限售期

  所有特定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交易情况

  中科英华与贵州金泽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无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三、本次权益变动有关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和权属争议等权利限制情形,也不会产生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损害。

  第五章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未曾有过买卖中科英华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章 备查文件

  一、贵州金泽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贵州金泽地绿色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复印件。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286号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股票代码:6001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钦豪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谦祥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上海钦豪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鸿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罗佳)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123号3E-1929室

  公司名称:上海谦祥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鸿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罗佳)

  注册地: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123号3E-1928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 2013年3月15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科英华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英华”)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科英华高技术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化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科英华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进行。《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是: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经中科英华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自中科英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2、除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外,双方对本次股票认购事宜不再附带任何其他的保留条款和/或前置条件。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取得中科英华高技术有限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中科英华高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上海钦豪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谦祥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上海钦豪郡的合伙人结构如下:

  ■

  上海钦豪郡的普通合伙人上海鸿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

  上海钦豪郡的有限合伙人山东龙顺物流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

  上海谦祥辰的合伙人结构如下:

  ■

  上海谦祥辰的普通合伙人上海鸿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

  上海谦祥辰的有限合伙人上海凯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情况

  上海钦豪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谦祥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海钦豪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谦祥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境内、境外从未持有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其他上市公司。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上海钦豪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谦祥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其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上海鸿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罗佳)。

  第三章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中科英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投资项目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壮大上市公司的实力,增强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中科英华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必要且可行的,通过本次认购行为可以进一步分享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实现投资回报。除本次认购事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尚无具体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中科英华的股份。

  第四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发生前,上海钦豪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谦祥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科英华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发生后,上海钦豪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直接持有中科英华7,000万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3.89%;上海谦祥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直接持有中科英华7,000万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3.89%;上海钦豪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谦祥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中科英华总股本的7.78%。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及其确认函的约定,上海钦豪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以现金方式认购中科英华7,000万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中科英华总股本的3.89%;上海谦祥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以现金方式认购中科英华7,000万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中科英华总股本的3.89%。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要内容如下:

  (二)认购方

  上海钦豪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谦祥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发行金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向上海钦豪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谦祥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募集资金金额分别为25,550万元。

  (三)发行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非公开发行向上海钦豪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的股票数量为7,000万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中科英华总股本的3.89%;向上海谦祥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的股票数量为7,000万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中科英华总股本的3.89%。

  (四)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中科英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3.65元/股,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3.59元溢价1.7%。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及股票发行数量随之进行调整。

  (五)《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经中科英华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自中科英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2、除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外,双方对本次股票认购事宜不再附带任何其他的保留条款和/或前置条件。

  (六)支付方式

  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七)限售期

  所有特定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交易情况

  中科英华与上海钦豪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谦祥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无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三、本次权益变动有关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和权属争议等权利限制情形,也不会产生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损害。

  第五章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未曾有过买卖中科英华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章 备查文件

  一、上海钦豪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谦祥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上海钦豪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谦祥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1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2

  ■

  ■

   第A001版:头 版(今日112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信息披露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综 合
   第A007版:基 金
   第A008版:环 球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专 题
   第A012版:数 据
   第A013版:市 场
   第A014版:动 向
   第A015版:期 货
   第A016版:个 股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行 情
   第B003版:行 情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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