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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3-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4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3年3月11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名,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对本次会议的内容已充分了解。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子公司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子公司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继续执行与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合同》及《补充协议》,预计2013年度发生的污水处理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此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东义、许楚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郑欢雪、李杰、张文京、邱创斌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李东义、许楚镇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上述关联交易作出的决议,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详见2013年3月2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2、关于向子公司华冠电子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公司和子公司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向子公司珠海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500万元和200万元借款展期一年,该款项主要用于补充该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资金占用费按到期时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郑欢雪、李杰、张文京、邱创斌认为:上述借款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的相关决议。 详见2013年3月2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关于向子公司华冠电子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 3、投诉举报和投诉举报人保护制度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投诉举报和投诉举报人保护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5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3月18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子公司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环保”)继续执行与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合同》及《关于<珠海市吉大、南区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合同>若干事项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预计2013年度发生的污水处理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此项关联交易事前已获得独立董事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李东义、许楚镇回避表决,此议案获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此项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一、交易概述 2002年,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通过公开竞标取得了珠海市吉大水质净化厂一期、二期及南区水质净化厂30年特许经营权。本公司成立了项目公司(原名珠海华电环保有限公司,现名为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依据相继签订的《特许权协议》和《污水处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依法运营上述项目至今。 预计2013年度力合环保与排水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二、关联交易双方情况介绍 1、排水公司 排水公司原名珠海市城投排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韩梅平,注册地址为珠海市拱北昌平路28号,经营范围:城市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城市环保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该公司是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力合环保 力合环保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4,000万元,经营范围:水质净化厂的建设、运营、管理、咨询及相关的环保项目开发。本公司直接持有90%股权,通过控股子公司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0%股权。 三、关联交易合同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情况 2002年7月,力合环保与珠海市政府签署了珠海市吉大、南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权协议》,与珠海市政府指定的具体执行机构排水公司签订了投资建设、运营、移交(BOT)珠海市吉大、南区污水处理项目的《污水处理合同》。 2012年,鉴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经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力合环保与排水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对《污水处理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2、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 根据《特许权协议》和《污水处理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 力合环保拥有珠海市吉大水质净化厂一期和二期自2005年3月16日起、南区水质净化厂自2007年6月1日起30年特许经营权,承担以下责任:污水处理容量责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责任;污泥处置责任。 排水公司承担以下责任:免费供应污水;建设、运行和维护污水管网;支付污水处理费;保证最低污水供应量。 3、定价政策和依据 《补充协议》确定了2012年污水处理费基准价,并以此为基础明确了2013年起污水处理费调价公式。 (1)关于2012年污水处理费基准价 自2012年1月1日起,吉大水质净化厂一期、二期和南区厂实行统一污水处理费价格,排水公司不按区别项目或价格付费。 (2)2013年起污水处理费调价公式的设定 自2013年1月1日起,三家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以2012年污水处理费基准价作为调价的基础价,以每年3.3%的固定涨幅进行调价,适用期为十年(2013年至2022年)。即从2013年起,污水处理费价格(当年)=污水处理费价格(上一年)×(1+0.033)。 上述调价公式适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再协商确认2023年起的特许经营期的污水处理费调价公式。自2023年起的特许经营期的污水处理费调价公式原则上适用上述调价公式。 四、合同执行情况 排水公司作为珠海市政府指定的上述项目具体执行机构,代珠海市政府履行污水处理费支付程序。 自力合环保各水质净化厂投入运营以来,排水公司每月定期到各厂记录当月污水处理量,审核珠海城市排水监测机构提供的月度水质监测报告,无异议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珠海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力合环保污水处理费。珠海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相应污水处理费划拨至珠海污水处理费专用托管账户,排水公司负责将污水处理费从专用托管账户转入力合环保账户。合同签署以来,履行基本正常。 近三年力合环保与排水公司之间的污水处理业务情况如下: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董事会认为:力合环保拥有的吉大水质净化厂一期、二期及南区水质净化厂30年特许经营权为公司通过公开竞标取得,各设施投入运营以来,运转正常,收益稳定。排水公司代珠海市政府支付污水处理费,支付方式合法规范,此项业务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六、除此项日常关联交易外,期初至披露日与排水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郑欢雪、李杰、张文京、邱创斌认为:公司子公司力合环保与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排水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李东义、许楚镇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上述关联交易作出的决议,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6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子公司华冠电子提供财务 资助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2010年4月,公司及子公司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科技园”)、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创投”)与子公司珠海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电子”)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公司及子公司清华科技园、力合创投按照所持华冠电子股权比例,分别向其出借人民币5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详见2010年3月1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此项借款能够依据合同按时付息,将于2013年4月12日期满。 2013年3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华冠电子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为继续加强对子公司华冠电子经营发展的支持力度,同意公司和子公司清华科技园将向子公司华冠电子提供的500万元和200万元借款展期一年。 一、借款事项概述 1、借款金额及期限 公司和子公司清华科技园向子公司华冠电子提供的借款500万元和200万元,展期一年至2014年4月12日。 2、资金主要用途 该款项主要用于补充该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3、资金占用费的收取 此次借款将按到期时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华冠电子收取资金占用费。 二、华冠电子 华冠电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3日,注册资本9,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高振先,主营业务范围:生产经营片式电解电容器、电子产品专用生产设备以及自产产品的售后服务。 1、华冠电子股权结构如下:
注:力合创投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2、华冠电子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注1:2011年度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2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2:华冠电子2011年资产负债率为56%,2012年资产负债率为27%。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在公司及子公司清华科技园的支持下,子公司华冠电子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不断改善,盈利能力不断增强,继续提供借款支持,有助于该公司缓解生产运营资金周转压力,稳步提升盈利水平。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郑欢雪、李杰、张文京、邱创斌认为:上述借款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的相关决议。 五、截至目前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公司和子公司清华科技园除分别向子公司华冠电子提供的借款500万元和200万元外,还分别向子公司珠海华冠电容器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和100万元,分别向子公司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款人民币2,718万元和302万元,上述三项借款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62%。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3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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