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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3-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17版) 2)为了满足参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需对参股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进行担保。为了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有效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将严格按出资比例对参股公司进行担保(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也会按其出资比例提供相应担保); 3)综上,上述担保均系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商业惯例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东女士、武常岐先生及李连和先生认为: 1、上述对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参股公司从事业务活动所必须的,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2、上述对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在实施时,由该等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公司一起按照股权比例提供相应比例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3、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参股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求所提出的贷款提供担保,但前述参股公司须确保其获得的贷款应有利于其经营发展。 2、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在具体实施对外担保时,须确保每笔担保的相关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其境内及境外参股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提供担保时,须符合按出资比例进行担保的要求;前述参股公司须就前述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461,748.23】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68.96】%;公司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3-009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根据2013年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含全资子公司)预计2013年度将与关联方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戴姆勒”)及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电动”)发生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及技术开发服务等日常关联交易。2012年度公司与比亚迪戴姆勒及鹏程电动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19,428万元和人民币13,853万元,预计2013年度与比亚迪戴姆勒和鹏程电动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925万元。 2013年3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先生因担任关联方比亚迪戴姆勒董事及鹏程电动副董事长,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因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单位:万元人民币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比亚迪戴姆勒成立于2011年2月1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万元,公司住所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横坪公路3001号比亚迪研发大楼(2)B区五楼523-536号、538-540号,法定代表人为Ulrich Wilfried Gerhard Walker,主营业务为:乘用车、电动车、汽车电动传动系统、车用动力系统及座位少于9个的乘用车零部件的设计和研发;上述产品的原型以及生产设备的开发;作为腾势(DENZA)品牌汽车的总经销商,从事上述品牌汽车的批发及市场推广;提供售后服务;销售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零部件、设备、汽车用品以及汽车精品;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咨询及技术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产品)。 比亚迪戴姆勒为本公司合营企业,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汽车”)与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各持有其50%股权。 截止2012年12月31日,比亚迪戴姆勒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69,470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33,472万元;2012年度并未实现主营业收入,净利润为人民币-10,45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鹏程电动成立于2010年2月2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住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北环路车管所东侧中巴教练综合楼3层,法定代表人为李永生,主营业务为:出租客运;从事广告业务;电动汽车的租赁;场站的充电业务、电动汽车的维修;汽车充电设备设施的购销。 鹏程电动为本公司合营企业,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汽车”)持有其45%股权,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5%股权。 截止2012年12月31日,鹏程电动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1,428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9,941万元;2012年度实现主营业收入4,949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3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2011年2月16日,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先生启任比亚迪戴姆勒董事之职,本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经胜先生启任比亚迪戴姆勒董事之职,本公司副总裁廉玉波先生启任比亚迪戴姆勒董事兼执行总裁之职。 2、2012年4月17日,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先生启任鹏程电动副董事长之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款规定,比亚迪戴姆勒及鹏程电动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人比亚迪戴姆勒及鹏程电动,以往履约情况良好;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目前对上市公司的款项不存在形成坏账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履约不能的可能性。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协议签署情况 (一)公司向比亚迪戴姆勒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及技术开发服务 依据本公司与比亚迪戴姆勒签署的相关协议,比亚迪戴姆勒将支付本公司为比亚迪戴姆勒新电动车开发某些汽车零部件的开发、试制模具以及试制件等费用。交易价格参考市价及开发试制成本,经双方公平协商确定。付款安排遵从一般商业条款。另外,比亚迪戴姆勒根据实验、开发等需求向公司采购电池包、减震器总成等产品或商品。 2010年11月1日,深圳汽车与比亚迪戴姆勒签署《员工借调协议》。深圳汽车向比亚迪戴姆勒借调某些专业人员进行工作,为比亚迪戴姆勒的经营管理提供一定数量的具备经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比亚迪戴姆勒向深圳汽车支付因该等借调而产生的补偿费用。款项应当于付款通知书开出日期后的三十(30)个自然日内付至深圳汽车指定账户。 2011年6月15日,深圳汽车与比亚迪戴姆勒签署《服务框架协议》,鉴于比亚迪戴姆勒经营管理的需要,深圳汽车为比亚迪戴姆勒提供如财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报税等)、清洁、IT、车辆使用等多方面的服务,服务收费参考市价并经双方公平协商确定。 深圳汽车与比亚迪戴姆勒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比亚迪戴姆勒租用深圳汽车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比亚迪路3009号比亚迪研发大楼(2)B区五楼房屋,用于办公用途。租赁房屋面积共计3719.47平方米,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35.85元计算。比亚迪戴姆勒应于每月15日前向深圳汽车支付租金。 2011年5月27日,深圳汽车与比亚迪戴姆勒签署《关于在中国完成新电动车开发工作的开发服务协议》,深圳汽车将在产品的设计、开发、工程领域向比亚迪戴姆勒提供支持。技术开发服务的报酬基于双方发生的开发成本加适当利润计算,按季开具发票。 (二)公司向鹏程电动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 鹏程电动根据其主营业务向本公司采购新能源汽车及汽车充电设备设施,本公司也为其提供车辆配件及车辆维修等服务。 以上所有关联交易的定价均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参考市价或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比率,经双方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公司与比亚迪戴姆勒及鹏程电动双方良好的合作背景,公司按照市价或合理的成本加成比例之后的价格向比亚迪戴姆勒及鹏程电动销售相关产品、商品、提供劳务以及技术开发服务,有利于合资公司的运行,推动合作事宜向前发展。 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的比重较小,并且按照公允的定价方式执行,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且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在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的,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关于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所预计的2013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2013年度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于关联方,且公司近年来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保荐机构对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所需要,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交易事项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瑞银证券对于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机构意见。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3-010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 为租赁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3年3月22日,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为租赁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自该议案获得201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3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第三方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提供担保,总担保额度须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王传福先生签署相关协议及代表公司处理相关事宜。 上述担保尚需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租赁业务方案概述 新能源汽车市场开拓仍处于初期阶段,新能源汽车作为一种新型产品,客户接受度还处于较低水平,且初始购置价格高,对客户而言资金负担较重。尽管公司努力创造各种条件,推动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如推动地方政府建设充电设施,以及与国家开发银行达成战略协议,通过零首付方案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市场的开拓方面,还面临着初始价格过高的问题。目前,客户通常倾向于经营租赁的模式,而这种运作模式将对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并推高公司整体的负债水平。为抓住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巨大机遇,巩固并提升公司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公司拟采取与第三方租赁公司合作的方式,与其共同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公司拟将采取的具体模式如下, ■ 采取该业务模式的原因为: 1. 新能源汽车未来将成长为一个巨大的产业,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业细分有利于提高各方营运效率,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快速成长; 2. 通过与租赁公司的合作,可以实现及时回款,缓解公司资金压力,节省公司资源投入,降低公司运行风险; 3. 通过与租赁公司的合作,可以广泛及充分利用第三方销售渠道推广新能源汽车,快速促进新能源汽车销售。 该业务模式是市场的惯常做法,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在目前外部融资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公司通过与租赁公司合作的方式,既可增加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又可使货款及时回笼,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东女士、武常岐先生及李连和先生认为: (1)、上述对租赁公司的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公司从事新能源汽车业务推广活动所必须,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2)、上述对租赁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在实施时,公司需从资信调查、资金实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调查和筛选,挑选合适的第三方租赁公司,并对租赁公司进行严格监控,最大程度降低项目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3、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本次增加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亿元,占公司201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2.36%。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461,748.23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68.96%;公司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担保事项。 (2)、本次对外担保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合作方提供担保,但租赁公司应确保所获得贷款用于相关业务。 (4)、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具体实施对租赁公司的担保时,应确保每笔担保的相关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461,748.23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68.96%;公司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担保事项。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2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3-012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深圳手机用锂电池项目拟缩减 总投资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深圳手机用锂电池项目拟缩减总投资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缩减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简称“深圳手机用锂电池项目”)总投资金额,由原计划投资额4亿元缩减至1.81亿元,即不再继续投入。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81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以下简称“A股IPO”)人民币普通股7,9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2,2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816.46348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35,383.536519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6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1]第1296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1,353,835,365.19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353,835,365.19元,以下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二、缩减总投资金额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深圳手机用锂电池项目为建设半自动化的锂离子电池生产线,项目总计划投资为4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2010年28,000万元,2011年12,000万元)。项目完成建设达产后,产能可达每年1.7亿只锂离子电池,建设期约为2年。 深圳手机用锂电池项目于2010年2月10日已取得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颁发的《深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深发改核准[2010]0040号),公司在取得发改委核准及完成相关开工手续后即以自有资金进行先期投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深圳手机用锂电池项目已投入约1.81亿元,其中募集资金置换1.3亿元。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深圳手机用锂电池项目拟缩减总投资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缩减深圳手机用锂电池项目总投资金额,由原计划投资额4亿元缩减至1.81亿元,即不再继续投入。该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缩减深圳手机用锂电池项目总投资金额的原因 公司缩减深圳手机用锂电池项目总投资金额的主要原因包括: (1)市场需求疲软:2012年,受欧美经济的不景气直接冲击,传统手机行业增速放缓,笔记本计算机、电动工具及电动玩具的市场需求下降,公司2012年锂离子电池的市场需求受到影响。2012年,公司二次充电电池业务实现销售收入约人民币4,736百万元,同比下降4.36%。 (2)公司锂离子电池现有产能基本可以满足未来需求:2012年,公司锂离子电池产能约为3亿只,产量约为2.43亿只,产能利用率为81%。根据公司管理层分析预测,缩减深圳手机用锂电池项目投资后锂离子电池产能亦可满足公司未来2-3年锂离子销售要求。 (3)缩减公司资本性开支,提升公司业绩:公司2012年业绩较2011年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为提振业绩2012年公司努力缩减成本、调整资本开支计划。深圳手机用锂电池项目的缩减也是公司整体计划中的一部分。 (4)募集资金总额少于公司预期: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预计使用金额为219,240万元,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42,200万元,较公司预期减少77,040万元。公司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已将大部分募集资金分配至其他两个募投项目。截至2012年12月,深圳汽车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与比亚迪汽车扩大品种及汽车零部件项目正常运行。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缩减深圳手机用锂电池项目总投资金额的意见 1.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东女士、武常岐先生、李连和先生认为本次深圳手机用锂电池项目缩减总投资金额是根据目前宏观市场需求及公司自身经营及管理情况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 . 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缩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深圳手机用锂电池项目总投资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总投资金额由原计划投资额4亿元缩减至1.81亿元,即不再继续投入。 3 .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拟缩减深圳手机用锂电池项目总投资金额,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拟缩减深圳手机用锂电池项目总投资金额的事项除尚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外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 2.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文件; 3.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2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4. 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深圳锂电池项目拟缩减总投资金额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3-01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 2012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已于2013年3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fo.com.cn) 上,同时《2012年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当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供全体股东和投资者查询阅读。 为使广大投资者进一步详细了解公司年报信息,公司定将于2013年3月【29】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举行2012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先生;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经胜先生;公司秘书李黔先生;证券事务代表程燕女士;独立董事李连和先生;保荐代表人汤双定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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