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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1 证券简称:金螳螂 公告编号:2013-014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3-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3月5日发出通知,并于2013年3月25日在公司设计研究中心大楼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倪林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412,523,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2%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适用于累计投票制表决; (1)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倪林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票412,444,0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0股;弃权票79,9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2)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朱兴良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票412,444,0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0股;弃权票79,9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3)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杨震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票412,444,0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0股;弃权票79,9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4)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严多林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票412,444,0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0股;弃权票79,9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5)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庄良宝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票412,444,0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0股;弃权票79,9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6)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罗承云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票412,444,0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0股;弃权票79,9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适用于累计投票制表决; (1)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赵增耀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票412,444,0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0股;弃权票79,9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2)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夏健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票412,444,0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0股;弃权票79,9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3)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龚菊明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票412,444,0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0股;弃权票79,9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3、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12,444,0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0股;弃权票79,9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4、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该议案适用于累计投票制表决。 (1)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姜樱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票412,444,0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0股;弃权票79,9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2)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严永法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票412,444,0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0股;弃权票79,9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上海方本(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金春卿律师、居兆律师到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参会董事签字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方本(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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