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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193) 2013-03-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问:上市公司签订的项目需经多个部门审批时,每通过一个部门的审批后就应做相关信息披露还是待所有部门审批通过后再做相关披露? 答: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章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除了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决议或签署协议时进行首次披露以外,还应当在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发生其他重大进展时及时公告,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披露义务,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因此,如该重大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应当在每次获得有权部门的审批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是如何确定的? 答:暂停上市恢复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是按照其最后交易日收盘价与恢复上市前最近一次增发价两者中取高的原则来确定。 问: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份质押在银行期间,上市公司能否进行资产注入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我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质押银行期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未做禁止性规定。 问:同一投资者可否开立多个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答:可以。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通过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投资者可按一个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各开立一个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可以申请新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也可以将原有的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开立专用证券账户或将原有的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须委托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具体办理指南及需提供的材料请参见中国结算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业务规则——创新类业务栏目下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问:证券公司约定购回两个账户有什么区别? 答: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在本公司申请开立两个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分别存放个人或权益分派时须扣缴所得税的其他客户(以下简称“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待购回的标的证券。两个专用账户通过“股东类别”字段予以区分,其中存放个人客户待购回标的证券的专用账户的股东类别为“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存放机构客户待购回标的证券的专用账户的股东类别为“经纪/综合类证券公司”。 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RQFII)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吗? 答:可以。对于每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合格投资者最多可以就参与上海、深圳等不同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各申请开立三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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