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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3-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粮油 公告编号:2013-010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作为本次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如下:此次获配的新增股份从本次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三、保荐人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声明:本保荐机构已对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及其摘要,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声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会计师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声明: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及其摘要,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及其摘要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粮油 公告编号:2013-011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264号文核准,同意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东凌粮油”)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4,780,000股新股,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44,780,000股新股,发行价格13.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1,991,6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68,224,030.00元。就本次发行事宜,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广会所验字[2013]第1200576005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13年3月19日,公司分别与上述两家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童、李伟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泰联合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3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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