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78版) (二)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1、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投项目2,701.28万元。 2、募集资金超额部分使用情况 (1)根据本公司2009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利用募集资金超额部分中10,000.00万元用于光通讯产业园一期建设,2012年度实际使用1,164.68万元,截止2012年12月31日累计使用9,896.33万元。 综上,截至2012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应为2,589.85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实际为3,893.50万元,差异系: (1)募集资金民生银行专用账户2009-2012年度利息净收入6,553,318.11元;农业银行专用账户2009-2012年度利息净收入6,564,565.66元,相应增加募集资金额13,117,883.77元。 (2)募集资金民生银行专用账户退投标保证金81,192.90元,相应减少募集资金81,192.90元。 以上差异合计13,036,690.87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2006年10月制定;本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本公司已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与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与《管理制度》进行了核对,认为《管理制度》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 根据《管理制度》要求,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了中国民生银行武汉东湖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江南支行专项账户,仅用于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8月24与中国民生银行武汉东湖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江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实际收到募集资金总额618,800,000.00元,另扣除发行相关费用6,650,9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12,149,100.00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具体情况 本公司201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本公司承诺用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3个项目为: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以前年度具体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投项目27,641.84万元。 2、募集资金超额部分使用情况 (1)根据本公司2009年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利用募集资金超额部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偿还银行借款6,000.00万元。截止2009年12月31日已全部支付上述借款。 (2)根据本公司2009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利用募集资金超额部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8,000.00万元以用于未来6个月内到期的应付票据的付款,截止2011年12月31日实际使用7,962.70万元。 (3)根据本公司2009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利用募集资金超额部分中10,000.00万元用于光通讯产业园一期建设,截止2011年12月31日,累计使用8,731.65万元。 (4)根据本公司2011年第三届第五次董事会,利用超额募集资金中的4,422.91万元补充流动资金以用于应付票据到期兑付的决议。截止2011年12月31日已全部支付上述借款。 (三)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对照 经逐项核对,公司定期报告和其它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完全相符。《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8月25 日《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超额部分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的公告》、2009年10月19 日《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超额部分用于光通讯产业园一期建设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以及2011年4月23日《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募集资金超额部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已作相应的披露。 (四)临时闲置募集资金及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说明 募投项目正在实施中,不存在未使用完毕募投资金情形。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12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也无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12年度,本公司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及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 六、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12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13)011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前期财务报表追溯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原因 根据本公司2012年9月14日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2012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89号《关于核准武汉光迅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本公司向公司之母公司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科技”)发行23,351,189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武汉电信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器件”)100%股权。于2012年12月21日,烽火科技持有的电信器件100%股权已过户至本公司。 上述股权收购完成后,电信器件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公司与电信器件在合并前后均受烽火科技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因此本公司对电信器件的合并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一控制的实际控制人为烽火科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其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无论该项合并发生在报告期的任一时点,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均反映的是由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损益及现金流量情况,相应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当反映母子公司如果一直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至合并日应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况;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在合并当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二、对以前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上述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对股东权益项目的累积影响数 1.1、上述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对股东权益项目2012年1月1日的累积影响数(金额单位:万元)
1.2、上述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对股东权益项目2011年1月1日的累积影响数(金额单位:万元)
2、上述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对 2011年度合并利润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单位:万元)
3、上述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对 2012年1月1日合并报表中主要资产负债的影响(金额单位:万元)
三、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本次追溯调整事项的说明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追溯调整事项的说明实施了有关的审计程序,出具了天职汉SJ[2013]175-4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详见巨潮资讯网。 四、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本次追溯调整的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对本次追溯调整事宜出具了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相关规定,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够使会计数据更加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够使会计数据更加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关于就该事项做出的调整意见,以及就其原因和影响所做的说明。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