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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2 证券简称:山东海化 公告编号:2013-012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3-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3月28日上午8:3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圆形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李云贵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361,817,5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422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郑惠律师、李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通过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361,817,5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361,817,5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2012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赞成361,817,5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4、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361,817,5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口径为-520,117,265.62元,母公司口径为-455,131,707.47元,加以前年度留存的未分配利润,本次可供上市公司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87,806,866.84元。 由于公司2012年度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亏损,为不断提升综合竞争能力,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所需资金,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为下一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鉴于此,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利润不分配,资本公积金不转增。 赞成361,817,5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关于确定2012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报酬及续聘2013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实际工作情况,公司将支付其2012年度财务审计费65万元,内控审计费40万元,并续聘其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赞成361,817,5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关于公司与山东海化集团签订《相互提供产品及综合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考虑到:(1)电煤等原材料市场变化情况;(2)公司需用量;(3)相关产品市场价格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决定淡水价格保持不变,仍执行2.88元/立方;蒸汽价格由160元/吨下调为125元/吨;电价格由0.518元/千瓦时下调为0.46元/千瓦时;冷凝水价格为15元/立方(上述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赞成75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该项议案关联股东山东海化集团及韩星三所持361,060,656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8、关于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详见2013年3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赞成75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该项议案关联股东山东海化集团及韩星三所持361,060,656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9、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013年公司将向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46.95亿元的综合授信(详见2013年3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赞成361,817,5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惠、李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3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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