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具有更加明确稳定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本基金的投资及其他相关事项,将本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中有关本基金的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的费用等条款,以及根据业务实践相应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信息披露及其他部分条款,主要修改内容见《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改《基金合同》,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为实现变更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及其他相关事项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现拟就《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说明如下:
原基金合同涉及
修改章节 | 原基金合同表述 | 拟修订方案 |
| 基金合同的名称 | 《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基金名称 | 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
|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主要采用量化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在力求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主要通过运用量化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增加表述 | 无 | 新增“八、基金份额的分级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允许时为本基金提供基金份额的分级服务。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 第1款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第2款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的第(3)项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第2款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增加三种情况 | 无 |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第2款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的第(9)项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1)及(2)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4) |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增加两条约定 | 无 |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增加表述 | 无 |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的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主要采用量化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在力求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主要通过运用量化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第2款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第3款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基金的投资理念 | 本基金采用阿尔法与贝塔分离的现代投资组合管理理念,对投资组合的市场收益(贝塔)和超额收益(阿尔法)分别建立量化模型,根据模型的预测进行组合优化管理,发挥量化策略在策略宽度、信息处理效率、客观性和纪律性等方面的优势。本基金首先采用量化行为金融资产配置策略,确定投资组合市场暴露度的目标,以获取市场收益并控制市场风险;其次,本基金将运用多种量化套利策略,发现和捕捉因市场波动及无效定价带来的价差机会,以获取与市场收益无关的超额收益;最后,本基金还可增加权益类资产主动投资比例并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在不改变投资组合市场暴露的条件下,进一步放大超额收益,实现投资组合的主动增强。 | 指数增强型投资是追求投资风险、收益和成本最佳匹配的有效途径。运用数量化投资技术可以提高指数化投资的绩效,在控制与标的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指数的收益。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基金的投资策略 | 5、新股(含新发行可转债)申购策略
由于新股(含新发行可转债)申购可能为本基金带来低风险的绝对回报,本基金将对新发行企业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综合考虑新股发行的市盈率、可转债的定量化定价结果、股本结构、预测中签率、新股/券上市价格等因素,决定是否参与以及参与金额。 | (三)其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审慎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金融工具,以降低基金资产的风险并提高基金的收益。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增加 五、投资决策程序 | 无 | 5、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超额收益与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6、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修改为六、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中的(1)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1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中的③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90%-95%。 |
| 第十二部分 六、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七、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0% |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期间有权更换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的更换将提前3个月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十二部分 七、风险收益特征
修改为八、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进行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中的指数增强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 第十二部分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修改为九、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 第十二部分增加表述 | 无 | 十、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推出与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相同的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转为该ETF的联接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
|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估值 四、估值程序第1条的表述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第1条的表述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增加条款 | 无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
|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
|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
|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增加条款 | 无 |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一条中增加表述 | 无 |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增加表述 | 无 |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第2款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或申购了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官网(www.efunds.com.cn)及2013年3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