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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3-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奇正藏药 证券代码:002287 公告编号:2013-002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应为9人,实到9人,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雷菊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议事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表决票9票,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简称:奇正藏药 证券代码:002287 公告编号:2013-003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62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0万股,发行价格11.8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84,21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3,009,89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1,200,110.00元。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09年8月24日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利安达验字[2009]第103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口支行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分别于2012年12月10日、2012年12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部分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详见2012年12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部分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丙方)分别与陇西奇正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乙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丁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四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703376029100011901,截至2013年3月29日,专户余额为肆仟伍佰万元整(¥45,000,000元)。该专户用于藏药生产线改扩建项目中的药材饮片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若甲方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和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发行人,亦为甲方的全资股东,应该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全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甲方遵守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使甲方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 三、丁方作为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它工作人员对甲方专户中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丙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拥军、王为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它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应事先征得丙方同意,且在此情形下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丙三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乙、丙三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丙方、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壹式柒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丙方备用。 特此公告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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