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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规范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2013-03-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徐婧婧
上交所近日发布实施《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规范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报价回购新增3天期等7个交易品种。 上交所此前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中除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外的其他条款,自《业务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通知,《业务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暂不实施,相关事项按照原《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即:报价回购的交易时间仍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10。报价回购的质押登记仍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方式办理。客户可以向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申请查询的信息,仍适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业务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按以下方式部分实施:除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外,其他基金份额暂不能作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质押券。客户暂不能在到期购回日前进行部分提前购回,但可进行全部提前购回。 根据上交所通知,报价回购新增7个交易品种,分别为3天期、42天期、63天期、119天期、154天期、182天期、273天期。新增的7个交易品种自2013年4月8日起交易。 证券公司应与客户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中明确、详细约定违约处置的相关安排,做好客户宣传与风险提示工作,严格控制报价回购交易业务的相关风险。(徐婧婧)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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