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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受理迷惑投资者 维权信息更应真实披露 2013-03-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宋一欣
维权律师提供相关诉讼消息,本有益于投资者维权,无可厚非。问题是,这却是一条虚假信息。
2013年3月,A公司公布《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此项公告引起公司投资者、媒体及证券维权律师的关注,包括笔者在内的证券维权律师纷纷展开民事赔偿诉讼的委托征集,投资者也纷纷响应,各类媒体亦积极采访维权律师予以报道。 虚假受理 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并令证券维权律师群体尴尬受窘的事件。从3月18日晚间至3月19日,有三家媒体公开报道该案已为法院受理,其中一家媒体称,有某律师向记者透露,在其代理的案件中,“3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股民诉A公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另一家媒体则称,“3月18日,广州市中院受理了一起(该案)”。之后,从3月20日至25日,国内有6至7家媒体陆续作了内容类似的报道,很显然,这些消息来源均系出自某位律师。 本来,维权律师提供相关诉讼消息,有益于投资者维权,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这是一条虚假信息。 事实的真相是,第一次为广州中院受理的投资者诉A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该案材料于今年3月14日向法院提呈,经法院审查后,3月27日法院下达了(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因看到了上述报道,刘国华律师特地向立案庭询问求证,有无收案受理过同类案件,法官的答案却是否定的。 何为受理 至此,判断与结论不言而喻。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可以看到,法院的诉讼立案阶段可分成两部分,即收案受理,审查后准予立案或不准予立案。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将诉讼材料送往法院,通过邮寄或直接到立案窗口,并不能算法院收案受理,因为存在法院不签收或拒收材料的可能性,故送案不等于收案;收了诉讼材料需经法院审查,也存在法院审查后不予受理的可能性,故收案不等于立案;在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交费后,方可认为是立案。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受理至少必须是法院同意签收了材料。当然,经法院审查,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这种受理仍将变成“不予受理”,所以,送案、收案与立案,并不能混同地表述。 若将没有发生过的事说成已经存在的事,不妥。非法律专业的当事人或新闻记者分不清这些细节,情有可原,但作为专业律师,若不能准确作出表述,则更不妥,也与《律师法》的要求有悖。而且,作为证券维权律师对媒体公开宣称,便是不妥之不妥了。因为,律师是面对不特定的A公司投资者的法律服务要约,其本身也代表了证券维权律师的整体形象。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维权信息应真实有效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参与者有强制性的真实信息披露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公开谴责或行政处罚。在证券维权活动中,法律并没有规定证券维权律师的维权信息应予以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但若公开披露涉及证券市场的维权信息,证券维权律师应当主动承担对投资者、对新闻媒体真实信息披露的责任与义务。 对上述这位律师的做法,国内证券维权律师群体表达了一致批评并要求其自重。据悉,国内许多律师支持调查该事,一位律师是这样表达的:“投资者维权律师不能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名义误导投资者”,“这或许对自己有点利处,但损害的是整个律师行业的信誉”,并在其微博写下这样的话,“投资者维权律师不能以虚假陈述的形式反虚假陈述,反对一切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另一位律师则这样表述:“维权律师需要媒体支持,但我们不能炒作,更不应该利用媒体搞假新闻,那样等于自毁形象。” 诚信是为人处世的根本。近年来,由监管机构出面,纷纷在构筑诚信档案与诚信体系,建设诚信企业与诚信社会,但说到底,诚信仅仅靠他律、监督、规范是不够的,需要自律、自重、自省。诚信是一种法律约束,也是一种道德规范,更是一种名声与荣誉、一种口碑与评价。 (宋一欣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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