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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 *ST路桥 公告编号:2013-11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3-03-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47,778股,占总股本的0.0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2013年4月2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 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4股股份。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6 年4月6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6 年4月18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注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丹化集团于2006年4月18日获得上市流通权。 注2: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股改时的控股股东,在公司股改期间丹东国投未能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过户至丹东商行名下,开山屯化学纤维浆厂、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因未明确表示意见,由丹化集团分别垫付1,999,388股、273,889股和547,778股。丹东国投、开山屯化学纤维浆厂偿还了丹化集团代为支付的对价,经丹化集团同意,其各自持有的本公司7,300,000股,1,000,000股,分别于2007年6月1日和2007年8月30解除限售。 注3:因丹化集团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下达了(2009)丹民三破字第00001-1民事裁定书,指定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为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注4:2009年5月12日,本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丹民三破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以总股本39,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1.3股后,公司总股本增至44,070万股。根据重整计划,丹化集团让渡其所持有的本公司40%股份即57,686,578股,剩余86,529,867股经公开拍卖,厦门永同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竞得该部分股份,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丹民三破字第00001-14号。 注5:公积金转增股份50,700,000股及丹化集团让渡的57,686,578股,全部拍卖用于清偿相关债务。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9)丹民三破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1位买受人受让股份合法有效。厦门永同昌所持股份与该11位买受人所持股份于2010年5月24日解除限售。 注6: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与丹化集团达成协议,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偿还丹化集团代为垫付的547,778股,剩余股份在2013年2月19日上市流通,详见2013年2月1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2013-10)公告。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3年4月2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547,778股,占总股本的0.05%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注1: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股改时的控股股东,在公司股改期间丹东国投未能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过户至丹东商行名下,开山屯化学纤维浆厂、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因未明确表示意见,由丹化集团分别垫付1,999,388股、273,889股和547,778股。丹东国投、开山屯化学纤维浆厂偿还了丹化集团代为支付的对价,经丹化集团同意,其各自持有的本公司7,300,000股,1,000,000股,分别于2007年6月1日和2007年8月30解除限售。 注2:因丹化集团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下达了(2009)丹民三破字第00001-1民事裁定书,指定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为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注3:2009年5月12日,本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丹民三破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以总股本39,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1.3股后,公司总股本增至44,070万股。根据重整计划,丹化集团让渡其所持有的本公司40%股份即57,686,578股,剩余86,529,867股经公开拍卖,厦门永同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竞得该部分股份,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丹民三破字第00001-14号。 注4:公积金转增股份50,700,000股及丹化集团让渡的57,686,578股,全部拍卖用于清偿相关债务。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9)丹民三破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1位买受人受让股份合法有效。厦门永同昌所持股份与该11位买受人所持股份于2010年5月24日解除限售。 注5: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与丹化集团达成协议,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偿还丹化集团代为垫付的547,778股,剩余股份在2013年2月19日上市流通,详见2013年2月1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2013-10)公告。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注:1、2、3以总股本39,000万股计算;4以总股本44,070万股计算,5以总股本112,013.9063万股计算。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邦证券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ST路桥的相关股东已履行完毕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各项承诺。*ST路桥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申请上市流通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 是 √ 否;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 否。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3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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