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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4-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3版)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基金合同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基金和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以具体执行的依据。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完善内控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个职员。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程序、复核制度、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统一采购和工程招标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拟订,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风险控制制度由总则、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届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等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业务空间隔离制度、作业规则、岗位职责、反馈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守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包括研究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等。 制订研究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持研究工作的独立、客观。研究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投资对象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制订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投资决策支持制度,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投资管理业绩评价制度等。 制订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基金投资交易的安全、有效、公平。基金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交易的集中交易制度;交易监测、预警、反馈机制;投资指令审核制度;投资指令公平分配制度;交易记录保管制度;交易绩效评价制度等。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审查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配备了充足的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业务规章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各部门作业流程的遵守合规性和有效性的检查、监督、评价及建议等。 2、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素 内部控制制度具备控制环境、控制的性质与范围、实施、检查和报告等五个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已经建立了一种保证其具备内部会计控制和风险管理控制的制度,并建立起由高级管理层监督的控制且已明确规定控制的责任。 公司从影响控制环境的因素,例如公司组织结构、各项控制制度及其对公司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等方面加强控制意识,并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内部会计控制包括对帐簿、记录的规定和职责分类的控制,以保护基金资产。风险管理控制包括限额交易、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控制。 (3)实施 本基金管理人制订了详细、合理的书面化内部控制指引。内部控制指引提出了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原则、基本要求和实施程序。 (4)检查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控制检验程序,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化及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控制制度,以确保风险控制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控制报告制度,即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及时将风险控制制度的实质性缺陷或失控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本基金管理人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和保密性,保证以及时可靠的方式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重点管理的原则,对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财务部门、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风险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2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2,964.8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26%。截至2012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585.1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87%。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5%,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18%。利息净收入2,610.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05%。净利差为2.57%,净利息收益率为2.74%,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01 和0.06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99.2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4%。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0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30多个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2年“全球银行1000强”中位列第6,较去年上升2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中排名77位,较去年上升31位;在美国《福布斯》2012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第13位,较去年上升4位。本集团是境内唯一一家连续四年蝉联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的上市公司,并先后获得《环球金融》、《财资》、中国银行业协会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卓越管理及公司管治”与“2011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09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2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67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三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金鹰元盛A、金鹰元盛B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总经理:殷克胜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7596219 客服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佺 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话:95558(全国) 网址:www.bank.ecitic.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全国) 网址:www.spdb.com.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周晓霞 电话:0755-22166212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grcc.com (8)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飞 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服电话:4008888588、0519-88166222(常州地区)、021-52574550(上海地区)、 0379-64902266(洛阳地区) 网址:www.longone.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河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话:95521(全国) 网址:www.gtja.com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全国) 网址:www.gf.com.cn (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洋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全国) 网址:www.guosen.com.cn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话:95565(全国)、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6楼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话:95525(全国)、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8-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0755-8202343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宏源大厦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201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hysec.com (2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客服电话:0791-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2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孟婉娉 电话:0351-8686602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4)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25)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苏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2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陈城 电话: 023-63786464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熙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47892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话:95538(全国) 网址:www.qlzq.com.cn (3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3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3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0)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联系电话:0755-83007069 客服电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4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4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高悦铭 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客服电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6)华林证券责任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余菁 电话:0755-23613703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ons.com (47)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9层 法定代表人:高竹 联系人: 高克南 电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48)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黄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9)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陈璐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50)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话:95578(全国) 网址:www.gyzq.com.cn (51)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8635 客服电话:021-68865020 网址:www.xcsc.com (52)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3)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层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54)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蒋章 电话:021-58870011-6618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好买基金网(www.ehowbuy.com) (55)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天天基金网(www.1234567.com.cn) (5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长量基金销售网(www.erichfund.com) (57)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751-28829790 客服电话:4000-766-123、0571-28829123 网址:数米基金网(www.fund123.cn) (58)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认购金鹰元盛A、金鹰元盛B,其中工商银行仅发售金鹰元盛A。在基金募集期内新增加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金鹰元盛B场内发售机构: 金鹰元盛B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最新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金鹰元盛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金鹰元盛B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内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欧阳兵、陈进学、唐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电话:021-63391166 邮编:200002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宁、刘国棣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名称为“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元盛A、元盛B两级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发起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元盛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元盛B封闭并上市交易,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后的对应日(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3年4月25日的2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5年4月25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元盛A、元盛B两级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元盛A、元盛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元盛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元盛B在2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元盛A的本金和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元盛B享有,亏损以元盛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元盛B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之前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元盛A份额的持有人可赎回所持有的份额,若不赎回,则其持有的元盛A份额将被默认转入“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元盛B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元盛B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的封闭期限 1、元盛A的开放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元盛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元盛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12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5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满12个月、满18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分别为2013年10月24日、2014年4月24日、2014年10月24日,以此类推。 元盛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元盛B的封闭期及上市交易 元盛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元盛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型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八)发起资金 本基金将以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的认购金额作为发起资金,发起资金不低于 2,000万元,其中认购元盛A和元盛B的资金各不低于1,000万元,且承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锁定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包括所持份额于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后进行转型而得的份额)。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元盛A份额、元盛B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在元盛B的封闭期内,若元盛A的份额持有人于元盛A的开放日赎回所持有的元盛A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十一)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元盛A、元盛B两级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元盛A、元盛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在元盛A 的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元盛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元盛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元盛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元盛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元盛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元盛A、元盛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如果元盛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元盛A、元盛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二)基金份额的运作 1、元盛A、元盛B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元盛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元盛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元盛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配比与规模控制 元盛A、元盛B的份额分开募集、资产合并运作。基金合同生效日,元盛A、元盛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元盛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所有经确认有效元盛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具体规模控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元盛A、元盛B基金份额收益划分规则 元盛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元盛A的年收益率(单利)=max(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2.5%) 即元盛A的年收益率约定为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之和与2.5%中的孰大值。元盛A的年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表示的小数点后第2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该日适用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元盛A的首次年收益率;在元盛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该日适用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元盛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并于次日执行新的约定收益率。第3个开放日(即基金合同生效后满18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设定的元盛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执行至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含)止。 如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对1年期银行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则元盛A的年收益率(单利)的计算公式中“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指征税后的利率。例如:假设某一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2.75%,利息税为5%,则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为2.75%×(1-5%)=2.61%。若基金合同生效当日或元盛A的某开放日,1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之和小于2.5%,则基金管理人将设定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元盛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2.5%,并于次日执行新的约定收益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元盛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在扣除元盛A的本金和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元盛B享有;如本基金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元盛A的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元盛A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元盛A本金及约定收益总和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元盛B的封闭期满时元盛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果在元盛B的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元盛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发售 元盛A、元盛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元盛A和元盛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在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折算前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及第9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非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折算前元盛A和元盛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按照前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划分规则,在开放日与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对元盛A与元盛B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份额折算,但元盛A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不进行折算。 假设NAV为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即T日,以下简称该日)折算前本基金份额净值,Ea为该日元盛A的份额余额,NAVa为该日折算前元盛A的基金份额净值,Eb为该日元盛B的份额余额,NAVb为该日折算前元盛B的基金份额净值,E为该日元盛A与元盛B的份额之和,NAVa设定为该日元盛A的基金份额在上一个开放日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的基础上按照年化单利ri增长计算而得的设定净值,Ti为自第i个开放日以来的天数(不包括第i个开放日),ri为第i个开放日设定并于次日执行的、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元盛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则: ■ 在元盛A开放日(不包括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折算前元盛A与元盛B的份额净值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后第9位及第9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不进行折算,元盛A与元盛B的份额净值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3位,小数点后第4位及第4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于四舍五入所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七)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在非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元盛A和元盛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元盛B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元盛A和元盛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当估值日(即T日,以下简称该日)为非开放日,也非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该日介于元盛B的封闭期内元盛A第i个开放日与第i+1个开放日之间(i=0~3;若i=0,第0个开放日并非真正的开放日,而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若i=3,则i+1=4,第4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之前一个工作日),NAVt为该日基金份额净值,NAVa,t为该日元盛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Ea为该日元盛A的份额余额,NAVb,t为该日元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Eb为该日元盛B的份额余额,E为该日元盛A与元盛B的份额之和,NAVa设定为该日元盛A的基金份额在上一个开放日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0元)的基础上按照年化单利ri增长计算而得的设定净值;Ti为自第i个开放日以来的天数(不包括第i个开放日),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是指元盛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元盛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ri为第i个开放日设定并于次日执行的、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元盛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NAVa,i为第i个开放日元盛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则: ■ 在非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元盛A和元盛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3位,小数点后第4位及第4位之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八、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折算基准日为元盛A的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和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前述相关内容。本基金在折算基准日进行折算,折算规则如下:在开放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元盛A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000元的元盛A的份额若干,但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不进行折算;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元盛A、元盛B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000元的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若干。 (一) 元盛A的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之份额折算 开放日日终(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元盛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元盛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元盛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元盛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元盛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元盛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元盛A的份额数×元盛A的折算比例 元盛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元盛A的基金份额净值、元盛A的折算 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例如,在折算日,折算前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份额参考净值为1.02536818元元盛A的基金份额,则折算后该基金投资者持有10253.68份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元盛A的基金份额。 2、折算日元盛B的暂停交易 为保证折算日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元盛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的份额转型折算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终,将元盛A、元盛B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型折算成面值为1.000元的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若干。 1.元盛A的份额转型折算 元盛A的基金份额转型折算公式如下: 届满日元盛A的转型折算比例=届满日折算前元盛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届满日元盛A经转型折算后持有的LOF基金份额数=届满日折算前元盛A的份额数×届满日元盛A的转型折算比例 元盛A经转型折算后的持有的LOF基金份额数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折算前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元盛A的基金份额,元盛B封闭期截止日元盛A的份额参考净值为1.02536818元,则折算后该基金投资者持有10253.68份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场外份额,不再持有元盛A的基金份额。 2、元盛B的份额转型折算 元盛B的基金份额转型折算公式如下: 届满日元盛B的转型折算比例=届满日折算前元盛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届满日元盛B经转型折算后持有的LOF基金份额数=届满日折算前元盛B的份额数×届满日元盛B的转型折算比例 在计算过程中,元盛B经转型折算后的持有的LOF基金场内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元盛B经转型折算后的持有的LOF基金场外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折算前,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元盛A份额,10000份元盛B份额(场内),折算日元盛A的份额参考净值为1.02536818元,元盛B的份额参考净值为1.18031768元,则折算后该基金投资者持有10253.68份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份额、11803份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不再持有元盛A与元盛B的份额。 3、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之后(不含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4、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元盛B的暂停交易 为保证折算日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元盛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元盛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元盛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募集方式 元盛A、元盛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元盛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元盛A将通过场外的基金公司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元盛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元盛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的元盛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可选择认购元盛A或元盛B,也可同时认购元盛A和元盛B。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元盛A、元盛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元盛A、元盛B的发售方式与销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元盛A 或元盛B 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60亿元 (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元盛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42亿元,元盛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8亿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元盛B 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 倍元盛B 最终发售规模的范围内,对元盛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募集场所 1、元盛A 的募集场所 元盛A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2、元盛B 的募集场所 元盛B 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元盛B 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元盛B 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元盛B 的上市交易。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九)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将以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的认购金额作为发起资金,发起资金不低于 2,000万元,其中认购元盛A和元盛B的资金各不低于1,000万元,且承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锁定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包括所持份额于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后进行转型而得的份额)。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元盛A、元盛B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人民币,本基金基金份额为元盛A与元盛B的份额之和,故而,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元盛A的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元盛B的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4、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元盛A认购份额的计算 元盛A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及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4: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元盛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元盛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0+50)/1.00=50,050份 (2)元盛B 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计算 元盛B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5: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元盛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元盛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0+50)/1.00=50,050 份 2)场内认购份额计算 元盛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 元/份,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6: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50,000份元盛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元盛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50,000+50=50,050 份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募集期从2013 年 4月 8日至2013年 4月 26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1)元盛A 的认购限制 元盛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 元;在本公司直销网点、金鹰E路通网上交易平台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元盛B 的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元盛B 场外认购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在本公司直销中心、金鹰E路通网上交易平台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 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元盛B 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 份(超过50,000 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 (3)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的认购款项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认购款存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专用帐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元盛A、元盛B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各自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元盛A、元盛B 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元盛B 先于元盛A 结束募集,在元盛B 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元盛B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元盛B 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十、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同时发起资金认购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认购元盛A和元盛B各不低于1,000万元)且承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锁定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包括所持份额于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后进行转型而得的份额)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投资者可在元盛A 的开放日对元盛A 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元盛A 的申购与赎回 1、元盛A的开放日 元盛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每满6个月的开放日(T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安排见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级”中有关元盛A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元盛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元盛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元盛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元盛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元盛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在元盛A的前三个开放日,元盛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按“确定价原则”以申请当日经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在元盛A的第四个开放日,元盛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按“未知价”原则,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元盛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元盛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元盛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元盛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元盛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所有经确认有效元盛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元盛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元盛A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小于或等于累计赎回份额数,基金管理人将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元盛A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大于累计赎回份额数,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元盛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元盛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元盛A申购和赎回申请。元盛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元盛A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元盛A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元盛A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赎回费用 (1)元盛A 不收取申购费用; (2)元盛A 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元盛A 申购份额的计算 元盛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元盛A的份额净值 如受理申请当日元盛A发生折算,当日元盛A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 例7:在元盛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元盛A并获得成交确认,且当日元盛A发生折算,则其可得到的元盛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元盛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元盛A的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如受理申请当日元盛A发生折算,当日元盛A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 例8:在元盛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元盛A,且当日元盛A发生折算,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0=1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元盛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0 元确定。元盛A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元盛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0 元为基准,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元盛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元盛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元盛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元盛A 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为元盛A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元盛A的开放日,按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申购确认规则和程序,当日已接受的申购申请已达到该开放日元盛A之规模上限,需进行比例成交确认;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元盛A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元盛A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元盛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内,元盛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元盛A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型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上(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场所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1%。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4)本基金由原有元盛A、元盛B 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由原有元盛A、元盛B 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0.1%。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0: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下转B15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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