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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4-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59 证券简称:齐星铁塔 公告编号:2013-027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拟再次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359,证券简称:齐星铁塔)已于2013年3月26日开市起停牌。 截至本公告日,相关事项正在筹划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为防止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359,证券简称:齐星铁塔)将继续停牌,公司将尽快尽早确定相关事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并复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359 证券简称:齐星铁塔 公告编号:2013-028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38号《关于核准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核准,公司于2013年3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4490万股,发行价格为8.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65,935,000.00元,扣除17,050,000.00元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48,885,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3月14日到账,并经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确认(天恒信验报字[2013]第32002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保荐人中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青岛齐星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齐星")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青岛齐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07818129643,并将原存放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行的募集资金本息100,000,000元于2013年4月1日转入该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3万套城市智能立体停车设备项目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青岛齐星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371510182600143013,并将原存放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行的募集资金本息100,000,000元于2013年4月1日转入该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3万套城市智能立体停车设备项目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青岛齐星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航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青岛齐星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航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青岛齐星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航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航证券每季度对公司、青岛齐星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青岛齐星授权中航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广新、眭衍照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青岛齐星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青岛齐星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航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青岛齐星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和青岛齐星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航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青岛齐星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公司、青岛齐星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航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航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航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航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航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航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和青岛齐星可以主动或在中航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航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和青岛齐星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将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航证券、青岛齐星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航证券督导期结束(2014 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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