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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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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4-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华数传媒 公告编号:2013-016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发布了《关于拟对外投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3-010),为加强与贵州广电在业务上的战略合作关系,公司拟使用不超过9,500万元自有资金受让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投资公司”)所持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广电网络”)不超过3.5%的股份。

  现公司于2013年3月31日与贵州投资公司签署了《关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合同》,公司以自有资金93,247,665元受让其持有的贵州广电网络26,642,190股股份,占贵州广电网络注册资本的3.2%。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规则》,本投资额度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总裁办公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贵州投资公司介绍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市金阳新区金阳大道交观山一号路贵州广电网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岚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11月15日

  注册资本:3,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开展基于有限网络的节目集成、视频点播、数据广播、网络远程教育、英特网接入、IPTV、IP 电话、电子商务、电影、电视剧、各类影视节目拍摄及交流发行的投资;进行版权交易。

  2、产权和控制关系

  ■

  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贵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贵州省财政厅。

  三、贵州广电网络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观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文岚

  成立时间:2008年3月26日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32,568,441元

  经营范围:完成国家要求广播电视网络服务宣传、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各项任务;对全省广播电视网络进行建设、开发、运营和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模拟广播、电视、数字广播电视节目与信息传输业务;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向有条件的农村延伸、覆盖;支持国家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开展广播电视及信息网络设备器材的代理、经销;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及营销策划;从事GPS卫星定位系统、数字化联网报警监控系统、智能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及运营服务;计算机网络和语言信息网络的设计、施工、维修、运营及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服务及增值电信业务;电影放映。

  2、产权及控制关系

  ■

  贵州广电网络的控股股东为贵州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贵州省财政厅。

  3、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

  转让方: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股份:系指截至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贵州投资公司持有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3.2%的股份(对应的股份数为26,642,190股)。

  3、目标公司:系指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4、转让对价:以目标公司在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一致,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93,247,665元。

  5、转让对价的支付方式:自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经贵州省财政厅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对价人民币93,247,665元。

  6、交割和交易完成

  受让方在足额支付全部转让对价后,转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在转让事项获得贵州省财政厅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签发证明受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份的凭证,并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7、转让方承诺: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目标公司股票上市满36个月之日止,对于受让方提名的一名监事候选人,转让方应在选举监事的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其担任监事。

  8、受让方承诺:自受让股份之日起至目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止,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对外转让本次受让取得的标的股份。

  9、违约责任

  如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则每逾期一日,应向转让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未付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如转让方未促使目标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相关股份转让变更手续,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已付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0、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经守约方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救,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3)第101号】,以2012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贵州广电网络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284,200万元。公司本次拟受让的3.2%股权对应的评估价值为9,094.40万元,经双方协商的交易价格为93,24.77万元。交易价格基本合理。本股权转让事项和相关评估报告还需经贵州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公司本次投资贵州广电网络主要为了加强与贵州广电在业务上的战略合作关系,同时获得一定的财务投资收益。

  目标公司的未来经营情况受到国家政策、市场竞争、内部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六、备查文件

  1、《关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合同》。

  2、《贵州广播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3)第101号】。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2日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数传媒

  股票代码:000156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通讯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胜利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柳珍珍

  股份变动性质:司法裁定减少

  签署日期:2013年3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本次权益变动不违背其在此之前作出的其他相关承诺。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转让。

  五、本次股份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尚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提示,本报告书的部分词语含义如下表所示: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长沙市天心区胜利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柳珍珍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允许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文化实业投资、风险投资及投资理财服务;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策划(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成立时间:2011年4月11日

  营业期限:2011年4月11日至2061年4月10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000000086809

  税务登记证号码:430103572220834

  通讯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胜利路223号

  邮政编码:410000

  联系电话:0731-8223923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及股权结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及出资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介绍

  1、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年2月17日

  企业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5,000万元

  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1502室

  法定代表人:卢建之

  经营范围:投资高科技产业、房地产业、运输仓储业、旅游业、体育、文化艺术业;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金属材料、建材、家用电器;接受委托对企业及企业资产进行管理,提供投资策划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咨询)服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00000000971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介绍

  湖南湘晖持有千禧龙公司100%的股权,目前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其中侯建明出资10,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2%;熊勇出资7,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黄慎谦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李芳春出资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陈德权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侯建明为湖南湘晖、千禧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千禧龙公司产权控制关系图示如下:

  ■

  侯建明,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曾任湖南省委众立集团总裁秘书、湘财城市信用社办公室主任兼董事会秘书、湖南湘晖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千禧龙公司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柳珍珍女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上述人员在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千禧龙公司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申请执行人上海源仓依据开福公证处2013年3月21日签发的(2013)湘开经字第11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3年3月25日签发的(2013)湘长开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天心区法院申请执行,天心区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千禧龙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千禧龙公司未自动履行以上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载明:申请执行人上海源仓具有申请执行证书的资格;债务人湖南湘晖未能按开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即在2013年3月24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源仓2.5亿元,被执行人千禧龙公司应当按开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约定以其所有的华数传媒限售流通股7118.42万股,替债务人湖南湘晖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上海源仓2.5亿元;就该股票抵债,被执行人千禧龙公司应当同意按承诺接受强制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天心区法院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71,184,200股(股票代码:000156)过户至申请人上海源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二、后续计划

  本次股权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数传媒限售流通股股份98,000,047股,占其总股本的8.9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未有在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司法裁定,其具体情况如下:

  1、裁定法院名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裁定书文号: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执字第281-1号《执行裁定书》。

  3、司法裁定日期:2013年3月29日。

  4、司法裁定案由:

  申请执行人上海源仓依据开福公证处2013年3月21日签发的(2013)湘开经字第11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3年3月25日签发的(2013)湘长开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天心区法院申请执行,天心区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千禧龙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千禧龙公司未自动履行以上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载明:申请执行人上海源仓具有申请执行证书的资格;债务人湖南湘晖未能按开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即在2013年3月24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源仓2.5亿元,被执行人千禧龙公司应当按开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约定以其所有的华数传媒限售流通股7118.42万股,替债务人湖南湘晖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上海源仓2.5亿元;就该股票抵债,被执行人千禧龙公司应当同意按承诺接受强制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天心区法院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71,184,200股(股票代码:000156)过户至申请人上海源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5、申请执行人收到司法裁定的日期:2013年3月29日。

  6、司法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71,184,200股(股票代码:000156)过户至申请人上海源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司法裁定转让方: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司法裁定受让方:上海源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司法裁定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转让华数传媒股份7118.42万股,占华数传媒总股本109702.57万股的6.49%;股份性质为限售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表

  ■

  三、本次司法裁定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天心区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天执字第281-1号《执行裁定书》,尚需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协助天心区法院办理7118.42万股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

  此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华数传媒7118.42万股,为千禧龙公司于2012年10月认购的华数传媒重大资产重组中定向增发的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时间为2015年10月19日。就此事项上海源仓进行了单独承诺,承诺此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华数传媒7118.42万股解除限售时间为2015年10月19日。

  除上述情况之外,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华数传媒7118.42万股不存在其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其他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被执行人在华数传媒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湖南湘晖、上海源仓、千禧龙公司签署的《还款协议》;

  4、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2013年3月21日签发的(2013)湘长开经字第11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5、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2013年3月25日签发的(2013)湘长开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

  6、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年3月29日签发的(2013)天执字第281-1号《执行裁定书》;

  7、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莲花商务中心A座8楼。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珍珍

  签署日期:2013年3月29日

  附表:华数传媒(000156)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华数传媒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千禧龙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珍珍

  签署日期:2013年3月29日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数传媒

  股票代码:00015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源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1135弄3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杨伯红

  股份变动性质:司法裁定增加

  签署日期:2013年3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转让。

  五、本次股份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尚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提示,本报告书的部分词语含义如下表所示: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源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1135弄3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杨伯红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实收资本:2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创业投资,投资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成立时间:2011年4月27日

  营业期限:2011年4月27日至不约定期限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0000554484

  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1057274753X

  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1135弄3号216室

  邮政编码:200438

  联系电话:021-6818920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及股权结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及出资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介绍

  1、上海九禄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

  实缴出资额:2,000万元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上丰路700号10栋121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人:袁芳英

  合伙期限:2010年4月12日至2030年4月11日

  经营范围:矿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注册号:310115001221116

  2、殷敏女士

  殷敏女士,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3、杨伯红先生

  杨伯红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其中,殷敏与杨伯红之间没有关联关系,不属于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介绍

  上海久禄持有上海源仓49.65%的股权,目前认缴出资额为10,000万元,实缴出资额2,000万元;其中王月英认缴出资额9,000万元,实缴出资额1,800万元,占出资额的90%;袁芳英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实缴出资额200万元,占出资额的10%。王月英为上海久禄、上海源仓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源仓的产权控制关系图示如下:

  ■

  王月英,女,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大学文化,自由职业者。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上海源仓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杨伯红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上述人员在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源仓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申请执行人上海源仓依据开福公证处2013年3月21日签发的(2013)湘开经字第11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3年3月25日签发的(2013)湘长开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天心区法院申请执行,天心区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千禧龙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千禧龙公司未自动履行以上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载明:申请执行人上海源仓具有申请执行证书的资格;债务人湖南湘晖未能按开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即在2013年3月24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源仓2.5亿元,被执行人千禧龙公司应当按开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约定以其所有的华数传媒限售流通股7118.42万股,替债务人湖南湘晖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上海源仓2.5亿元;就该股票抵债,被执行人千禧龙公司应当同意按承诺接受强制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天心区法院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71,184,200股(股票代码:000156)过户至申请人上海源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二、后续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数传媒限售流通股股份7118.42万股,占其总股本的6.49%。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未有在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司法裁定,其具体情况如下:

  1、裁定法院名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裁定书文号: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执字第281-1号《执行裁定书》。

  3、司法裁定日期:2013年3月29日。

  4、司法裁定案由:

  申请执行人上海源仓依据开福公证处2013年3月21日签发的(2013)湘开经字第11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3年3月25日签发的(2013)湘长开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天心区法院申请执行,天心区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千禧龙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千禧龙公司未自动履行以上公证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载明:申请执行人上海源仓具有申请执行证书的资格;债务人湖南湘晖未能按开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即在2013年3月24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源仓2.5亿元,被执行人千禧龙公司应当按开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约定以其所有的华数传媒限售流通股7118.42万股,替债务人湖南湘晖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上海源仓2.5亿元;就该股票抵债,被执行人千禧龙公司应当同意按承诺接受强制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天心区法院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71,184,200股(股票代码:000156)过户至申请人上海源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5、申请执行人收到司法裁定的日期:2013年3月29日。

  6、司法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71,184,200股(股票代码:000156)过户至申请人上海源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司法裁定转让方:湖南千禧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司法裁定受让方:上海源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司法裁定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转让华数传媒股份7118.42万股,占华数传媒总股本109702.57万股的6.49%;股份性质为限售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表

  ■

  三、本次司法裁定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天心区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天执字第281-1号《执行裁定书》,尚需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协助天心区法院办理7118.42万股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

  此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华数传媒7118.42万股,为千禧龙公司于2012年10月认购的华数传媒重大资产重组中定向增发的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时间为2015年10月19日。就此事项上海源仓进行了单独承诺,承诺此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华数传媒7118.42万股解除限售时间为2015年10月19日。

  除上述情况之外,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华数传媒7118.42万股不存在其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其他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被执行人在华数传媒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湖南湘晖、上海源仓、千禧龙公司签署的《还款协议》;

  4、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2013年3月21日签发的(2013)湘长开经字第11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5、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2013年3月25日签发的(2013)湘长开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

  6、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年3月29日签发的(2013)天执字第281-1号《执行裁定书》;

  7、上海源仓就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华数传媒7118.42万股的限售承诺函;

  8、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莲花商务中心A座8楼。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源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伯红

  签署日期:2013年3月29日

  附表:华数传媒(000156)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华数传媒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源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伯红

  签署日期: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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