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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4-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合规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的控制;由合规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合规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25号

注册资本:68.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2.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综合室、交易管理室、风险管理室和销售管理室4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30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2005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12年12月末,已托管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受托资产产品,托管各类资产规模4566.19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内部监督委员会直接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9层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联系人:刘怡君

电话:(021)38619982

传真:(021)386199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转6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wjasset.com/

2.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邓轼坡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场内代销机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58598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华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向城路58号东方国际科技大厦5G

负责人:华涛

经办律师:华涛、夏火仙

电话:(021)61682190

联系人:华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1007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200120)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汤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15日证监许可[2012]1518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每次开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每个开放起始日前2日进行公告。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开放期内无法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场内发售渠道为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公告时间为准。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募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必须根据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3)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4)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5)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正式受理后不得撤销。

(6)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实施细则。

(7)认购的确认。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应当在T+2日到提交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认购确认的,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4.认购的限额

(1)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募集期间,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3)投资人场内认购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900元。

(4)投资人场外认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时,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渠道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场外认购费M<100万元0.06%
100万≤M<300万0.04%
300万≤M<500万0.02%
500万≤M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场外认购费M<100万元0.6%
100万≤M<300万0.4%
300万≤M<500万0.2%
500万≤M1000元/笔
场内认购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参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2 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5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用为0.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5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1+0.06%)=499,700.18

认购费用=500,000-499,700.18=299.82

认购份额=(499,700.18+30.53)/1.0000=499,730.61

即:投资人投资5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可得到499,730.61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1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1.00=9,945.4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5.46份基金份额。

5.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10元,则: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10/1.00=5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1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0.1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份。

(八)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若在开放期的最后一开放日日终,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减去当日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次日终止并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场内、场外代销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每次开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每个开放起始日前2日进行公告。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开放期内无法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23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次开放申购和赎回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对日,即2015年11月23日。假设首次开放10个工作日,则首个开放期为自2015年11月23日至 2015年12月4日期间;第二次申购和赎回开放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年后对日,即2018年11月23日,以此类推。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

(2)投资人场外申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第1至3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1)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以书面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未赎回,则开放期结束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赎回款项于T+7日(包括该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数额和价格

1.申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元)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费M<100万0.08%
100万≤M<300万0.05%
300万≤M<500万0.03%
500万≤M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元)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费M<100万0.8%
100万≤M<300万0.5%
300万≤M<500万0.3%
500万≤M1000元/笔
场内申购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参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0.9%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后续开放期赎回的份额0%
场内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

本基金对于在场内认购、申购以及场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份额持有人免征赎回费。

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在开放期场外申购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申购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25%归入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调高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还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若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08%)=9,992.01 元

申购费用=10,000-9,992.01 =7.99 元

申购份额=9,992.01/1.050=9,516.2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9,516.20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若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若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9,448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448×1.0500=9,920.40元

退款金额=10,000-9,920.40-79.37=0.23元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9%,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9%=94.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94.50=10,405.5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05.50元。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缓支付。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发生前述延缓支付的情形时,可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份额占当日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代销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权证,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申购。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在A(含)至AA(含)之间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8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2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在A(含)至AA(含)之间的的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本基金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通过对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收益率曲线移动方向、信用利差等影响债券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采取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把握各类套利的机会。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 封闭期投资策略

1)期限配置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将适当地采取期限配置策略,即原则上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

2)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分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对债券组合的久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以达到降低组合利率风险,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在各种情形、各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动进行模拟分析,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梯式组合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重点为主体信用评级在A(含)至AA(含)之间的的信用债券。本基金将在万家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对信用利差的评估直接决定了对信用债券的定价结果。信用利差是信用债券相对于可比国债在信用利差扩大风险和到期兑付违约风险上的补偿。信用利差的变化受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和发行主体财务状况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围绕上述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在信息反映充分的债券市场中,信用利差的变化有规律可循且在一定时期内较为稳定。当债券收益率曲线上移时,信用利差通常会扩大,而在债券收益率曲线下移的过程中,信用利差会收窄;行业盈利增加、处于上升周期中,信用利差会缩小,行业盈利缩减、处于下降周期中,信用利差会扩大。提前预测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就可能获得收益或者减少损失。本基金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监管环境、市场供求关系、行业分析,并运用财务数据统计模型和现金流分析模型等对整个市场的信用利差结构进行全面分析,在有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发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类债券产品,挖掘投资机会,获取超额收益。

5)信用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办法,对信用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同时给出内部的信用评分,建立信用债券的投资库。在具体操作上,首先按照标准普尔全球行业分类系统(GICS)将全部发债企业划分行业,对主要行业的整体信用状况做出基本判断和定期跟踪;其次针对具体行业的运行模式、竞争状况和盈利特点选取对该行业中企业信用资质最为重要的若干因素,包括企业基本面、竞争优势、成本控制方面的各项因素以及财务数据中最能够体现企业信用资质差异的指标,对每项因素和指标赋予一定的权重,形成该行业的评分体系;最后评估行业内主要发债企业每项指标的表现,定量给予评分,并综合得到企业的信用资质评分。在定量评分体系基础之上,信用研究员针对企业特有的竞争优势或者潜在风险对评分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充分提示风险。债券入库后,信用研究员定期动态跟踪所持债券的信用资质状况,并建立相应的预警指标,具体操作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对当前的宏观环境以及对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2)定期对企业所在行业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跟踪;

(3)定期跟踪企业财务数据,财务数据涉及净利润、经营性利润等利润指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现金流短期债务覆盖倍数、投资活动现金流等现金流指标以及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

如果企业信用资质有恶化的迹象,信用研究员会及时向基金经理汇报,并集中讨论解决方案以提早规避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6)杠杆投资策略

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8)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注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类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分散投资,确保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适当的流动性;同时密切关注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价值的因素,并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深入研究,由债券研究员根据公司内部《信用债券库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并给予内部信用评分和投资评级。本基金可投资于内部评级界定为可配置类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于内部评级界定为风险规避类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禁止进行投资。

9)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资策略

对于未来推出的国债期货等新型金融工具或衍生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套期保值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申购赎回开放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为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在A(含)至AA(含)之间的信用债券,其预期的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开放式纯债基金。

(六)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投研团队提供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策略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分析报告、固定收益类债券分析报告、风险测算报告等。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利率分析师开展研究分析并撰写研究报告

利率分析师将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经过筛选、归纳、整理,定期撰写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债市市场投资策略报告。研究报告是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信用分析师对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和信用利差做出评估。

信用分析师首先借助卖方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中介评级机构的结论构建信用债券研究库,然后在研究库范围内基于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企业财务状况等因素对信用债券进行综合评估,得出信用利差及信用风险的研究结论,从而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库。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的拟定,由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研团队撰写的宏观经济、行业、策略研究报告、债券研究报告、信用分析报告等拟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该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方案(即投资组合中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债券组合久期等。

如果基金经理认为影响市场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总体投资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在无信用风险债券、信用类债券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资产配置范围比例等。

(5)投资指令的下达与执行及反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并提供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6)投资组合监控与评估

合规稽核部对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并定期或不定期的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合规稽核部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在一段时期内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与损失,并对基金业绩进行有效分解,以便能更好地评估资产配置,并对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业绩进行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绩效评估报告。

(7)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以及风险监控和风险评估结果、绩效评估报告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在A(含)至AA(含)之间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8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2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开放期间,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级以上(含BBB级)或相当于BBB 级,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基金收益每季度最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分配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单位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除本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包括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本基金合同已有规定的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下转B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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