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3-01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3-04-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披露了全资子公司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南兴公司")诉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包头山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2725.94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001号公告)。 2012年5月31日,双方签订一份《应收账款对账函》,包头山晟公司确认截止2012年5月31日,累计欠东方南兴公司货款2725.94万元。2012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一份《退还抵账协议书》,包头山晟公司向南兴公司退还价值213.5万元的货物,南兴公司对此无异议,同意在其主张的欠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3年4月1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内商初字第16号)。判决如下: 1、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512.4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为:按所欠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加收50%的罚息计算,从2012年5月31日为起算日,以2725.94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2年10月10日,从2012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起,以2512.44万元为基数计算,该计算出得损失如高于南兴公司主张的311.8954万元,则以311.8954万元为限); 2、驳回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3,6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东方南兴公司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了包头山晟公司3200万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于3200万元的股权等财产。案件的执行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对本案件的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内商初字第16-1号 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内商初字第16-2号 4、《采购合同》 5、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内商初字第16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2日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