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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4-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3年1月5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号文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将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本基金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网址:www.yhfund.com.cn)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代销机构包括建设银行等(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7.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8.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10.本基金按照1.00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000062。

  11.《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账户,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3.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定目标募集份额总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并及时公告。

  14.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15.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3年4月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摘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认购有关事宜。

  17.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理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8.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或010-85186558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浦发银行客户服务电话及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20.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21.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和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以及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金将不低于基金资产9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中证银华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成份证券及备选成份证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应发生变化。由于本基金所跟踪标的指数之资产配置比例保持恒定,因此并不能完全规避该类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本基金力求通过投资分散化以及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等措施来降低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6.购买力风险。一方面,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也会造成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该投资品种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者变现时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由于基金费用、交易成本、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的差异等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指数回报与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相应证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平均回报率与相应证券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本基金存在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本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2)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人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成份证券、或在面临投资人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及时地转化为现金,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标的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证券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相对于对标的指数的偏离程度。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成长股债30/70指数

  基金代码:000062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中证银华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银华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的成份证券及其备选成份证券(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回购、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中证银华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成份证券及其备选成份证券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八)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账户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十二)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规模最低为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并及时公告。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四)募集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5月3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五)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以及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2.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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