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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195) 2013-04-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问:深交所A股交易经手费下调后,要约收购交易经手费用是否按A股经手费一起进行调整? 答:深圳市场交易经手费标准下调后,要约收购交易经手费的收取也按照新标准执行。 问:融资融券投资者怎样进行上市公司网络投票? 答: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按照该项规定,融资融券投资者可以由证券公司代为参与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具体安排请咨询相关证券公司。 问:其将股票A转入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后又融资买入股票A,若投资者卖出作为担保物的股票A,请问卖出所得资金是否必须先要强制偿还融资款?深交所是否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12条中规定,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优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问:其在原证券公司的交易经验已满两年,将账户转托管至新的证券公司后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但证券公司告知深交所规定转户过来的客户都属于新客户,交易经验需重新计算,因此不能参与创业板的交易。请问券商所述情况是否属实?深交所是否有这方面的新规定? 答:券商所述情况不属实。对于跨证券公司转托管账户,交易经验不需重新计算,其起算时点仍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至于转托管后何时能参与交易,则视以下情况具体而定(详见深证会[2009]219号文附件问答第十四问): 1)如尚未在原证券公司申请开通创业板,转托管到新证券公司后申请开通创业板的,应按T+2类型投资者完成风险揭示书的签署、开通交易。 2)如已在原证券公司开通创业板,转托管到新证券公司后又申请开通创业板的,无需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可在当日开通交易。 问:自然人能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非现场开户手续? 答:不可以,《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自然人投资者通过非现场方式开户的,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 问:在大陆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及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能否通过非现场方式开立证券账户? 答:可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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